消防安全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校防火安全实行三级管理,同时实行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形成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校为一级防火安全管理,院长为防火安全责任第一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校领导为校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全权负责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学院、部门、中心为二级防火安全管理,各单位分别由一位领导为二级防火安全责任人。基层单位为三级防火安全管理,各基层单位由一位领导为三级防火安全责任人。
校安全防火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领导全校安全防火工作;
审定校防火安全工作计划。
(四) 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为防火安全校一级责任人,全面负责校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上级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负责制定校全年消防工作的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定期召开二级防火安全责任人会议,布置、检查和总结防火安全工作;
负责制定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组织全校防火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的整改;
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学院、部门、中心确定一位责任人为二级防火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认真贯彻各项消防法规和校有关防火安全工作要求;
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定期召开三级防火安全责任人工作会议,及时布置、检查、总结防火安全工作;
组织制定本单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落实;
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师生防火意识;
定期组织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在未整改前,要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
落实消防器材管理办法,确保消防器材完好,做到防患未然。
(六) 基层组织确定一位负责人,为院三级防火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贯彻落实有关防火安全工作要求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负责检查本单位防火安全隐患,并认真整改,及时上报无力解决的火险隐患;
负责对本部门教职工防火安全教育;
申报消防器材添置,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
(七) 职能部门的防火安全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和掌握全校防火安全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制定校防火安全工作计划,健全、完善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负责全校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查处违章行为;
负责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
具体组织实施校消防宣传,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灭火技能和火灾逃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师生防火意识;
制定灭火预案,开展必要的灭火演练,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组织火灾调查处理;
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业务训练,增强师生自防自救能力;
年终开展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工作;
负责与公安消防机关联系。
第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
校实行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岗位明确,责任明确,形成分组管理,一级抓一级管理机制;
防火安全实行依法管理,依章管理,做到有章可依,违章必究管理方法。师生员工必须学习必要消防知识,懂得安全用电、用气、用火,懂得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重点防火部位必须是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紧急照明装置、安全疏散指标,配置必须的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防火安全具体规定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私自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增大保险丝容量,超负荷用电等一切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严禁在学生、教工、民工宿舍内使用火炉、热得快、煤油炉、石油液化气钢瓶以及床头夹灯、蜡烛等一切电加热器具和明火照明;
严禁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动用明火及吸烟;
严禁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严禁子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充放氢气球,校园内禁止焚烧垃圾屋;
严禁擅自挪用拆除消防水带、灭火器材等消防器材、非火警开启消防龙头,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防火通道;
所有新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将消防器材的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并由安保室统一购置、编号、登记和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条 消防安全培训
每年九月新生入学,以《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为内容,做好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新生的消防安全知识;
凡新近学校的教师员工,以消防安全知识及灭火常识为内容,组织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
一年两次对业务消防队员和安全员开展灭火常识教育和演习,做好消防队业务知识培训;
对各处室防火负责人进行消防知识的考核,每年“11.9”期间组织一次消防活动;
做好消防培训工作的登记,验证复证登记;
抓好特殊工种的工作审证复证登记。
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防火安全各级责任人
特殊工种人员
第四条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设备以及消防设施,由消防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登记、维护、保养;
除根据日常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检查维护外,应对消防设备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进行情况检查,并做好记录;
根据季节、气温对设备重点的抽查,防止老化和霉变而引起火灾;
在每次检查过程中,必须对消防栓、应急疏散标志、烟管报警器等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
保卫处领导不定期检查各种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把防火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每年的“11.9”是对学校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的安全日。
第五条 消防器材维护保养
1 、消防器材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校内公共部位由安保义务消防人员实行管理;
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办统一负责配置,分布情况应记录清楚;
物业公司人员每月对学校所有灭火机的数量进行清点,并检查是否有溢漏现象;
消防箱内灭火机必须保持清洁(由楼面清洁人员负责);
灭火机须按品种分别编号登记,对到期和使用过的灭火机必须及时更换和填充,并做好记录;
消防器材应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放置,并防止位移。一旦因施工而临时位移,到施工结束应立即复位;
室外消火栓每年进行二次开启放水,标志鲜明;
室内消火栓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阀门开启灵活,水带完好,射枪良好,箱门玻璃及锁完好。
第六条 奖励和处罚
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个人,给予奖励和表扬: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安全各项活动,成绩显著的:
发现火警及时扑救,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因过失而引发火灾事故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移动、挪用或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的:
因过失造成火警、火灾的:
发现火警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火警火灾事故。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于二O一九年五月修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如果国家、上海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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