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保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2023年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我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以下三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号)
(二)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
(三)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文件;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的参保对象为在视觉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以上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视觉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在视觉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大学生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为:
(一)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相同。从入学当年9月起,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并根据上海市医保中心通知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居民医保待遇。
(二)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我校开具相关就医结算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凡因出国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地域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第五条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为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住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各类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松江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学校选择以下三所医院作为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校区 | 定点医院 |
第一人民医院南院 | |
松江区中心医院 | |
方松社区医院 |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校保健站负责人参加的“视觉艺术学院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与协调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条 工作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校保健站,具体负责办理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
(二)办理校内门诊的诊疗;
(三)校外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
(四)按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做好参保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
(五)按需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领《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和《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下分别简称“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并负责保管、登记、签发与核销申领来的住院结算凭证和门诊大病结算凭证;
(六)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七)审核报销大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和外地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
(八)协助财务处管理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第九条 财务处主要承担下列与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协助校保健站做好与实施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工作;
(二)保障校保健站实施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资源配置。
第十条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和医疗帮困资金的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向上海市财政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上海市财政进行年终清算;
(二)在学校预算中安排用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帮困的资金;
(三)负责向大学生支付普通门急诊报销费用和从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收到的学生外地住院和门诊大病报销费用,以及向贫困学生支付医疗帮困资金;
(四)完成扣缴参保大学生的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每年按医保中心的通知执行。
(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款项划转至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及负责医疗帮困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信息办主要负责协助校保健站,完成可享受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及大学生医保注销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每学年的8月31日(含)前,将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校保健站,并开通学生就医权限,由校保健站按照所属的区医保中心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集中登记手续;
(二)每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及时注销离校学生的就医权限。
第十二条 学生处主要承担下列与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职责:
(一)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做好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二)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具体负责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三)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并负责各自分管的学生的商业保险理赔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a1] 。
第三章 住院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就医管理
第十三条 大学生的住院医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其中,本市门诊住院必须按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事先到校保健站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四条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按医保中心规定执行,每年按照新医保政策待遇同步调整。现在执行的标准为: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从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大学生的大病住院发生的属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住院,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和校园卡到校保健站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并在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到定点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将住院结算凭证的第一联(医疗机构结算联)交至定点医院,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由校保健站医保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保健站在开具的住院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地门诊住院时,应征得校保健站同意后,方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 大学生在外省市急诊住院时,应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四章 门诊大病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就医管理
第十九条 大学生的门诊大病医疗是指下列大病的门诊治疗:
(一)重症尿毒症;
(二)恶性肿瘤;
(三)精神病;
(四)血友病;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二十条 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2015年8月31日前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50%。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在本校的定点医院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凭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校园卡、学生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校保健站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以后学生每次就医挂号和付费记账时向定点医院出示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和本人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因病情需要至定点医院以外的上海市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应由校保健站医保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校保健站在开具的门诊大病结算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因病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时,征得学校校保健站同意后,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病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五章 普通门急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就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大病门诊以外的疾病治疗。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
(一)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在校保健站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100%。
(二)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中心规定执行,每年按照新医保政策待遇同步调整。现在执行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三)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可在校保健站门诊就医,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关于医保年度的规定:医保年度为一个自然年,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年度所交费用为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以后以此类推,医疗保险直至毕业后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如毕业后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可由我校开具就医结算凭证,受理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第二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到学校定点医院或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由校保健站的接诊医生在病史上注明转诊建议,到校保健站开具转诊凭证后,在转诊凭证的一个月有效期内到指定的转诊医院就诊。
第二十八条 转诊一般限转一科,最多不超过两个科,同一种病不得同时兼看中西两科(医生提出会诊除外)。如转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开具单项检查费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项目,大学生需持校外就诊的门诊病历、转诊单经接诊医生、校保健站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转诊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未经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全部由大学生个人负担。
第三十条 大学生在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拨打120急救中心或直接到就近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三十一条 如急诊后需要复诊、继续检查治疗者,应按照普通门诊就医流程,办理相关转诊手续,可继续在原急诊就诊医院诊治。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因学校批准在外省市开展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工作期间,需要在外省市接受普通门诊医疗时,在征得校保健站同意后,可至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三十三条 寒暑假及国定假日期间,居住地为本市的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应回校保健站就诊;居住地在本市郊区或外省市的学生,可就近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学生垫付后,按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报销结算。
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第三十四条 大学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应到校保健站申请报销结算:
(一)在本市发生的急诊和转诊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三)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大病医疗费;
第三十五条 大学生个人自行垫付外省市住院医疗费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后,必须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应届毕业生必须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凭校园卡、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单到校保健站申请报销。
第三十六条 校保健站在受理大学生提交的外地住院费或门诊大病报销申请后,登记每位大学生医疗费发票总金额及发票张数等信息。然后按月汇总后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区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到学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收到区医保中心拨付的费用,并经过校保健站逐一确认并及时通知学生,由财务处负责将报销的金额划入大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个人垫付急诊和转诊医疗费,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当报销金额低于300元时,学生先自行保管好相关票据,待累计额超过300元后,凭校园卡、转诊凭证(仅适用于转诊医疗)、病史资料、医疗费票据及明细账单等到校医院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部分,累计超过起付线(3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以外,其余予以按照比例报销,并由财务处负责通过银行卡支付给大学生。
第三十九条 校保健站在办理医疗费用的报销审核时,对于下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额由大学生个人自理:
(一)未经校保健站同意,自行去定点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和住院发生的费用;
(二)经转诊后发生的检查费、药品费用及住院费用等超出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三)不符合急诊病情的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转诊有效期的就诊医疗费用;
(五)寒暑假、国定节假日期间的学生在外就医的中医、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和治疗费,以及非急诊住院的费用;
(六)救护车费、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七)属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费用: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药品、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等;自杀自残、酗酒、交通肇事或事故、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所造成的伤害或伤残,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超过报销截止日期及遗失的医疗费原始收据上记载的费用。
第四十条 各类医疗费原始票据报销起止日期为:
(一)外地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原始票据的报销截止期为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
(二)本市急诊、转诊以及外省市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原始票据的计算时间按按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上一年度医疗费报销时间截止本年度的3月31日 ,过期不予受理。新一个医保年度报销起始时间为当年的4月1日。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享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管理规定。如有外借或冒名使用“校园一卡通”、谎报医药费等行为,一经查实,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享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妥善保管从校医院领取的住院结算凭证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因保管不当或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享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以进一步提高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十四条 享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必须按规定办理必要的商业医疗保险。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或者通过商业医疗保险解决,不按本办法报销。
第四十五条 为向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大学生提供帮助,学校设立“视觉艺术学院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医疗帮困基金的帮困对象和使用方法,按《视觉艺术学院学生医疗帮困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市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以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保健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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