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机构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高校学术行为,维护高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引导全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营造尊重学者、崇尚学术的良好学术环境和科学严谨的优良学风,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实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三落实、三公开,重在健全工作体系,形成主要领导主抓,全校师生全面动员、共同参与,各单位齐抓共管、分工负责,落到实处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负责我校学风建设工作,制定学术规范,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调查、取证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投;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与处理程序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收到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会汇报。

    (二)根据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

    (三)专家组作出明确调查结论后,学术委员会应及时招集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在二级单位主管学风建设领导,向当事人公布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如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对持有异议的申诉材料,学术委员会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作出客观公正的核查意见。

    (五)调查结论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半月。

    (六)公示无异议。学术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和提出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将根据专家组调查结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实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九条 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对举报事件属实的举报人,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还有义务为举报人长期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的所有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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