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8-30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安全防范,积极推进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政治安全稳定,切实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内治安安全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同一切扰乱学校治安秩序、危害治安管理的行为及各种灾害事故作斗争,确保校园稳定和安全。

  第二条  校园治安安全管理各种本着既确保安全,又便利教学、科研及其他各种工作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及时打击,确保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教育全校师生员工,自己遵守法规和校纪。

  第四条  治安综合治理应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各级领导议事日程。各学院、部门、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各直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为治安责任人,综合治理工作与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四防”(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防爆)教育。

  第六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综合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上级或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坚持每日下班前的制度(断电、熄火、关水、关锁、关门窗),落实重点和要害部门的防范措施,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八条  各单位要配合和协助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对本部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或事开展调查;对已发生的案件,应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及时报案,主动提供情况,协助破案;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要积极热情地做好对轻微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认真处置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事纠纷,维护校园秩序。

  第十条  现金管理

  (一)办公室、实验室的抽屉及无保险设施的橱柜内严禁存放现金,各单位现金要专人管理,保险箱保险放在安全地点,门锁、窗户要紧固;现金库存要按规定执行,保险箱钥匙保险要随身携带,密码应打乱;

  (二)财务部到银行提取或送存数额较大现金时,必须二人同行且乘专车前往办理;

  (三)因情况特殊,必须存放超额现金,应派专人昼夜值班看护,事先与后勤保卫处联系。

  第十一条 物资仓库管理

  (一)学校物资仓库必须设专人对物资进行保管,严格物资的登记、完备以及收、发、借、递、核等手续,切实做到定期检查,帐物相符,保证物资不丢失、不被盗;

  (二)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按照公安部门颁发实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人员离库要关窗、锁门、切断电源,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库房。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包括计算机、电视机、照相机等民用器材)

  (一)各单位贵重仪器设备要存放在安全地点、设专人负责,严加保管,建立另发、借用、退还、交接和使用登记制度,要经常清点检查,如有损坏、遗失,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二)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三)学校寒、暑假期间,各单位对贵重设备相对集中保管,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

  (四)计算机管理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管理

  (一)危险物品统一购置,随用随买,用多少买多少,一般不留存库;

  (二)因实验或工作需要保存少量危险物品的,必须经校后勤保卫处办同意,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危险物品在采购、存储、运输、分装、使用过程中要确保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双五”制度(双人保管、双帐、双锁、双人领用、双人使用)。

  第十四条 门卫管理

  (一)学校门卫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严格执行学校门卫出入管理制度;

  (二)门卫保安应服装整齐,礼貌待人,对可疑情况有责任进行查问,对携带物品有权进行核查;

  (三)师生员工必须遵守门卫制度,任何人不得妨碍保安值勤。

  第十五条 刀具管理

  (一)凡属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全校统一登记编号;

  (二)各部门工作所需的管制刀具,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需要使用管制刀具仅限于工作场所,不得随意出借或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三)持有管制刀具的个人,对刀具要妥善保管,不得赠送或转借;

  (四)管制刀具如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

  (五)学校安全保卫办公室有权对管制刀具进行检查,对非法携带违反规章或使用不当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经予以没收。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管理

  (一)凡临时来学校工作、学习人员,各主管单位必须认真审核,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经批准后,由各主管单位颁发临时出入证,并报后勤保卫处备案;

  (二)对来校施工的外包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在上岗前各聘用部门应进行校纪校规和防火、安全教育,由物业公司颁发临时出入证。

  第十七条 奖罚

  (一)凡坚持原则、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敢于纠正违章,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可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违反本规章,造成不良后果的,酌情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扣发校内工资、罚款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三)其他安全责任依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于二O一九年五月修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如国家、上海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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