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
目 录
1.1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的招收、相关的培养和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外国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文中所涉及的外国留学生是指外国来华攻读学位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学位留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外国进修生)。
第二章 报名及招生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申请人报名资格、所需提交材料、报考时间和地点,以及收费标准,请参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外国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留办统一负责我校招收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管理工作。
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负责组织、审核、汇总、编印留办外国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制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标准。
对录取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及存档。
拟定学院的概况、招生专业及反映学术水平的介绍。
审查申请者的报考资格。
组织初试科目专业课命题及阅卷、录取工作并备案。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防止泄露考试泄密。
参照《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招生及入学考试
第六条 根据首批开设的专业,攻读学位生的笔试科目为造型基础和综合卷两门。以上考试均为笔试。参照《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相关专业有其他特殊要求,由学院提出后,经校级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章 录取
第七条 留办根据申请者考试和考核的成绩及留办的录取标准,拟定录取名单,直接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入学与报到注册
参照《留学生手册》 “费用指南”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参照《SIVA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17修订)》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参照《SIVA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17修订)》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参照《留学生手册》SIVA本科生转专业规定
第九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参照《SIVA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17修订)》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留办给予适当奖励和表扬。对于严重违反院纪、院规以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留学生,留办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学位留学生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法规政策,相关学院根据中国本科生的毕业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培养环节一般与中国本科生相同。
第二十七条 学位的授予,按照《SIVA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17修订)》执行。
第十二章 外国进修生的培养
第三十七条 从事专题进修的外国进修生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外国进修生在学习活动结束后,需提交1份用汉语撰写的进修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外国进修生在老师指导下也可选修部分专业课。
第四十条 外国进修生进修期满,完成进修计划者,培养单位将颁发留办进修结业证书。
第十三章 毕业
参照《SIVA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17修订)》
第十四章 学位授予
参照《SIVA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17修订)》
第十五章 费用
第五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各项费用的交纳标准,参照《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培养单位自费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由培养单位于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收取(经外国留学生本人同意也可以按年度于每学年开学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章 奖学金
另行规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留学生办公室。
2学籍管理规定(参照《SIVA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17修订)》)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独立学院,是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精文投资集团、上海精文置业集团、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等合作举办的综合性新型艺术类本科院校。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教育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使学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加速完善学分制管理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9日发布)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引进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 凡经全日制高等学院招生考试(外国留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考试),按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已取得入学资格,进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三条 新生须持“准考证”、“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所属学院提交书面报告,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否则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病情确已痊愈者,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及时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办理暂缓注册申请。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1)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交注册人员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等申请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注册。
(4)经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完成有关手续或交纳相关费用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生效。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请假和办理暂缓注册申请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办理暂缓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退学处理。
无特殊原因而未注册者,学校有权作出取消学籍的处理。
学 制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一般为四年。
第十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符合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但修业期不得少于三年。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须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才能延长修业期。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所在专业最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休学),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教务处核准后,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学生本人申请理由充分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需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待遇。
第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如下:
(1)学生每次休学期限最短不少于一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
(2)学生休学期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或《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4)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5)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校医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6)学生休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自理。
(7)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生的户口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包括应征入伍的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后,方可复学注册。
(3)应征入伍的学生应持退伍证明等相关文件到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4)休学学生复学后,可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由所在学院酌情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5)休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继续休学的按第十五条处理。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学年所修课程通过考核和补考,仍有超过二分之一课程没有取得学分,作试读一学年处理。试读学生应填写有关试读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由所在学院、学生家长、教务处签字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达到规定学分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学分),可解除试读处理;但获得学分少于二分之一的学生,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凡属第七条(4)、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5)、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7)情况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50课时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4)本人申请退学者(包括学生个人出国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请申诉。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属第十九条(5)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完成第一年学业后,可根据学生本人的发展情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院长或导师推荐),拟转入学院接受,有再次选择专业(方向)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见《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因学习成绩差需要试读者;
(2)应予退学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经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批准者不受以上限制。
课程修读、免听与辅修
第二十九条 注册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第三十条 学生对于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课程,除政治、德育、体育、军事理论等学校规定的课程外,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免听课程须参加该课程考核。外国留学生参照国家规定免修部分课程。
第三十一条 根据松江大学园区合作办学、资源共享的精神,学生可按园区相关条例实行跨校课程选修和跨校辅修专业制度,学生跨校修读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可,并转换和记载;符合跨校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由辅修学校颁发跨校辅修证书。
考核与补考、缓考、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选课以后,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批准,如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F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批后,允许缓期考试。缓考时间同补考时间。缓考不及格者不能申请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补考(缺考者、考试作弊者除外)或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想提高某一门已修课程的成绩(指“D”以上成绩),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重修,但重修次数仅限一次。
第三十八条 重修原则上采取跟班上课形式。若跟班重修与正常上课时间有冲突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学校可安排单独开班。
成绩记载与评定
第三十九条 各课程考核具体成绩评定方式由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案中告知学生。考核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 |
百分制 参考标准 | 90- 100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1-74 | 66-70 | 62-65 | 60-61 | 补考 及格 | 59及 59以下 |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四十条 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考核成绩也可对应上述等级按A、C、F三档方式记载。
第四十一条 缓考成绩的评定和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
提高成绩而重修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取其高的成绩记载;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将如实记载,并同时计算绩点。
不及格重修成绩如实记载,并保留原先成绩;
补考合格,成绩为“D-”,不合格还是为“F”;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与我校协议的他校修读我院教学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以及取得的成绩与学分,可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转换和记载。
第四十三条 无故缺考者,考核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考核课程成绩以“无效”计,且在校期间只能申请重修。
请假与考勤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实行考勤。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有关教育教学活动,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六条 擅自不上课、不参加有关活动者,一律以旷课计,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课堂教学,学生旷课以实际上课课时计算;实践教育或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学生旷课以每天4课时计算。
学校对旷课者视具体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1)累计迟到5次,按1节旷课计,以此累计;
(2)一学期累计旷课10(含)节以内,给予口头警告;
(3)一学期累计旷课11-20(含)节,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含)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31-40(含)节,给予记过处分;
(6)一学期累计旷课41-50(含)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且不得参加当学期课程的期终考试;
(7)一学期累计旷课50节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有关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请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学生的在校情况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可获得毕业证书。留学生在完成相应的学分后,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获得毕业资格(证书)者,且符合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申请学士学位(详见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期内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90%,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者在结业后的三年内,可按有关规定缴费后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延长修业期间不可获得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 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含双休日和节假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复议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正式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本科生。
第六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根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我校学生如提出转专业,请按如下流程办理:
一、转专业工作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二、转专业时间:
我校在籍本科生在第一学年末。
三、转专业条件:
1.修完第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平均绩点在2.0(含)以上。
2.从培养人才考虑,转入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特长、潜能的。
3.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转专业条件。
四、转专业操作流程:
学生填写《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5月中旬 |
| 所在学院审核,将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汇总。
5月底 |
| 接受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6月上旬 |
| 教务处公布通过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
6月中旬 |
| 相关学院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工作。
6月底 |
五、属于以下情况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因学习成绩差需要试读者;
2.应予退学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六、注意事项:
1.为避免与国家现行的招生政策冲突,上一年没有招生的专业不接受学生转入。
2.各专业转出(转入)的学生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当年招收学生的10%。
3.如跨学科转专业,根据培养计划应转入下一年级。
一、学生参加所有课程考试,一律须凭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未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场,迟到1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作缺考处理。
三、学生须遵照间隔、直线就座原则,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对不听劝告者,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四、闭卷考时,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文具。考场内一律不得使用手机、BP机、电脑笔记本、文曲星等通信工具和有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若将书籍、笔记、纸张、书包等带入考场,一律按指定地点集中归放。
五、开考后考场区域应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随意走动,必须提问时应举手示意,未交考卷不得离开考场。
六、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传条、示意、对答案,不准偷看别人的试卷或抄袭。开卷考试时,不准借用别人的书本、笔记等。凡违反上述情况者,视情节轻重作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处理。严禁替考,违者双方均将按作弊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逾期交卷者,按缺考处理。
八、监考人员有权监督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规则者,应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
九、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必须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不准迟到、早退,考试前对考场要进行清场。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学生考卷上的系别、年级、学号、姓名及所带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监考时不得闲谈、看书报、打手机等做其他事情。发现学生课桌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等不符合考场规则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十、监考失职、或袒护、包庇学生作弊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倡导诚信,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考场规则》,结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发试卷时仍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的;
2、发试卷时仍未将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放置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的;
3、自带草稿纸张(空白)等的;
4、开卷考试中随意借用他人物品的;
5、其他类似情况。
(二)考试过程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1、开考后仍携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等物品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阻的;
3、在考试过程中有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4、发现考场内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实施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无效”记(不得参加补考):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等处的;
2、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答案或答题资料等的;
3、故意销毁试卷或不交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5、其他作弊行为。
(四)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无效”记: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第二次作弊、第三次违纪的;
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上述条款作相应处理。
(六)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依上述条款作相应处理。
(七)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考试作弊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在考场发现考生作弊,情节符合上述范畴的,应当即阻止考生作弊行为,取消考试资格,同时暂扣作弊材料、工具等相关物件。
2、监考人员须在《考场记录》上写明考生作弊情况,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3、课程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向教务处汇报考生作弊情况,同时将考场记录和暂扣物件交教务处处理。
4、教务处通知作弊学生所在学院:(1)要求作弊学生提交书面的作弊情况说明,并本人签名;(2)所在学院签署意见。
5、教务处根据各项证据材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拟处理意见。
6、院长办公会议经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7、对于学校认定作弊行为的学生,所在学院应第一时间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家长)并签收。同时将签收回执交至教务处备案。
8、若处分决定书无法按时送抵或学生(家长)拒签,所在学院应立即告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学校网页和教学楼公布栏等学校公共场所公示。公示期为二周,期满后视同送抵。
9、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及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10、上述“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的第(五)和第(六)项情况,经查实属作弊行为的,参照上述程序处理,同时要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认证工作,相关人员要作书面情况说明并本人签名。
四、学生对处理结果的申诉程序
1、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含双休日和节假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复议以一次为限。
3、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复议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本规定中未明确而又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比照本规定中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为了鼓励学生能更多地了解文化、科技、艺术等学科领域的历史背景、发展现状和研究动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学生们的课余生活,鼓励学生多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术报告、博雅论坛、艺术讲座等各类课外活动。根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我校学生讲座学分的要求,特规定学生在校四年期间,凡参加10次(含)以上讲座,可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任意选修2学分。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在校四年期间,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时间,兴趣爱好,有选择地参加校级、大学园区组织的各类时事政治、人文科技、艺术设计类讲座。
二、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5次讲座,可获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任意选修1学分(共计不超过2学分),希望在前两学年内完成。
三、为了保证每次讲座的出勤率,同时考虑到考勤的严肃性,每次讲座由学校教师轮流值班,但主要由各学院的辅导员和教学秘书担任。
四、为了使学生能有目的的选择听取讲座,学生处、艺术中心、教务处等部门应在开学初告知本学期大致的讲座安排时刻表。
五、每学年结束前,学生必须撰写两份1500字左右的心得体会,送学院辅导员处,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报告,给予考评,成绩分为A、C、F三个等级,由学院教务员登录到《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内。
六、教务处和学生处将定期检查学生的心得体会,对于优秀作品,学校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鼓励或奖励;但发现有雷同者,作为作弊论理。
七、教务员应妥善保存好学生的心得体会,作为教学档案,应及时归档,便于检查。
以上规定适合我校所有在籍本科学生。
1、凡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不得从事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的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
2、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留学生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学校尊重留学生国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留学生要尊重中国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国内、校内成立宗教组织或以反华为目的的活动。
4、留学生的住宿应服从留学生公寓的管理。按指定的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迁移或强占房间,不得将房间转租他人,不得留宿他人,遵守会客制度。
5、留学生在假期中外出活动,应主动向所在院分管老师报告,分管老师要报请留学生办公室批准,同意。分管老师要登记留学生出行目的地、起止日、出行方式、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本校的联系方式;
6、留学生须遵守消防法规,按有关规定使用电器,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私拉电线、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器,如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7、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8、留学生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应遵守学校大型文体活动的管理规定,经留学生管理部门审批后,提前三日书面上报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举行。根据活动的情况保卫处负责警卫工作。
9、留学生在校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及相关领导。在校外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寻求帮助。做到发生问题及时报告。
1、本校外籍教师及留学生遭遇突发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2、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可分为三级:
A:外教及留学生遭遇突发事件身亡;
B:外教及留学生遭遇突发事件生命受到威胁,社会影响较大;
C:外教及留学生遭遇突发事件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社会影响较小。
3、A级突发事件处置要点:
(1)发生A级突发事件后,留学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关院系工作人员要在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出事现场,监督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处置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报告;
(2)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相关人员应立即赶到出事现场;
(3)总(副)指挥到现场后,应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向市外办、市公安部门、市教委国际合作交流处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根据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有关外事工作规定,妥善做好对外发言和家属安抚工作。
4、B级突发事件处置要点:
(1)发生B级突发事件后,留学生办公室及相关院系工作人员要在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出事现场,监督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及时向学校“处置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报告;
(2)“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及时赶到出事现场;
(3)总(副)指挥到现场后应全面、详细了解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调动学校车辆、医护人员、保卫人员等进行必要的救护或决定送往具备救治条件的医院进行救治,以尽快解除当事人的生命威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4)根据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有关外事工作规定,妥善做好对外发言和家属安抚工作。
5、C级突发事件处置要点:
(1)发生C级突发事件后,留学生办公室工作人员及相关院系工作人员要在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出事现场,了解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开展必要的救助工作,使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尽快恢复;
(2)同时向学校“处置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汇报处理情况;
(3)“总指挥部”总(副)指挥根据汇报给予指示或亲临现场,提出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4)根据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及有关外事工作规定,逐级向上汇报。
6、本预案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应按上级规定办理。
三、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附件:本校处置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成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
附件:
处理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成员:
总 指 挥:分管校领导
对外发言人:校对外发言人
成 员:留学生办公室、院办、教务处、安保室、学工处、校团委、医务室、财务处、各院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留学生办公室公室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招收外国留学生收费一览表
Tuition Fee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t Shanghai Institute of Visual Art, Fudan University
报名费 / Application fee | ||
进修生 / None-Degree Students | 本科/ Degree Students | |
400 RMB or 55 USD | 800 RMB or 110 USD | |
学费 Tuition Fee Per Academic Year in RMB | ||
艺术 Arts | ||
本科生/Undergraduate Students | 68000 元/年 | |
普通进修生/General Advanced Students | 68000 元/年 | |
专业短期班学费(团体申请)/Short-term course on a certain subject | 四周9800元,以后每增加一周增加1400元。9800 RMB per month, then 1400 RMB for each additional week. | |
住宿费 /Accommodation(calculated in RMB for one person one day) | ||
松江校区Song Jiang Campus | 长期生long term students | 短期生short term students |
双人间 Double Room | 待定 | 待定 |
单人间 Single Room | 待定 | 待定 |
2.1.1学生应该在每学期注册时足额交纳本学期学费。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须事先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延期缴费,并交付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为一学期学费的5%。
2.1.2学费的交费截止日期为学校规定的注册日的最后一天。逾期交费者,则应交纳滞纳金。如果超过交费截止日期15天,仍没有足额交纳学费,学校将取消注册资格并视作自动退学。
2.1.3学习期限超过一学期而不足一学年者,按一学年标准交纳学费。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不足一学期者,按半学年标准交纳学费。
2.1.4本科生经批准提前毕业,须按规定的学制年限交纳学费。
2.1.5本科生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须按照现行学费标准缴纳费用。研究生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两年内(含两年)付学费的70%,两年后付学费的50%。
2.1.6学生缴纳学费可以通过学校发给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电子支付。电子支付请注意:1)必须在学校每学期末公布的电子扣款截止日前在银行卡内存足下学期该缴纳的学费总额;2)存款应为人民币;存入外币的必须在扣款截止日前授权银行将卡内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以便扣款成功;3)学生应关注卡内学费是否已准确扣除,因各种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的,应在下学期注册日前到学校收费窗口缴纳应交学费,否则视作拖欠学费并须按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学生也可以在注册日前直接到学校指定的缴费窗口用现金缴纳学费。考虑到交费窗口人比较拥挤,需要排队,建议使用电子支付。
缴纳一学年学费者须到缴费窗口现金支付。
2.2.1留学生学习期间经批准停学(休学),停学(休学)期间的学费不退,复学后可以酌情延续使用。
2.2.2退学的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还已缴纳学费:
离校时间 |
| 退学费比例 |
学期注册日以前 | ………………… | 100% |
注册期开始14日内(包括第14日) | ………………… | 95% |
注册期开始15日后 | ………………… | 学费不予退还 |
2.2.3因违反校纪校规而除名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2.2.4退费的币种只限人民币。
一、入境签证
凭学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2或JW201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半年以上的学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入境X或F签证。
二、居留许可
1、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入境之日起30天内办理居留许可申请手续,在办理居留许可前须提供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检查结果或验证报告。
2、在中国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持F签证的留学生在签证有效期内不需要办理居留许可。
友情提示:如果在其他学校学习已超过一学期,且没有办理居留许可的,继续持F签证入境的学生必须办理居留许可。
3、在中国学习时间不满6个月、持F签证的留学生只能申请二次再入境签证。以上手续都必须提供JW201或202签证表。
4.住校外的学生须提供临时住宿登记表(黄页)。
5、受理居留许可申请和办理签证的部门是: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地址:中国 上海 浦东民生路1500号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9:0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 86-21-28951900。
6、初次申请居留许可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护照;
(2)录取通知书;
(3)JW202或JW201签证申请表;
(4)《健康合格证》(由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
(5)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留学生办公室出具);
(6)1张2寸证件照片(护照照片大小);
(7)办理居留许可费用人民币400元(一年以内)。
(8)临时住宿登记表(仅校外住宿者须提供,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7、初次办理签证延长和再入境签证须备以下材料;
本人护照
录取通知书;
JW202或JW201签证申请表;
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留学生办公室出具);
1张2寸证件照片(护照照片大小);
办理签证费用根据公安局规定收费;
临时住宿登记表(仅校外住宿者需提供,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8.留学生居留许可到期还需继续在校读书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须准备以下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
(1)本人护照;
(2)外国籍学生办证申请函(留学生办公室出具);
(3)一张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
(4)校外住宿者变更地址须提供派出所或宾馆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黄页)
9、持外地居留证的学生,请在当地公安局办理居留证迁移手续以后再来上海。持外地居留许可的学生可以直接在上海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但都必须提供JW201或202签证表。
三、居留许可有效期
留学生办公室所开具的《办证申请函》具体原则如下:
1、自费生每次居留许可有效期视其已缴纳学费而定,缴付一学年学费者,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一学期学费者,有效期为一学期。
2、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在校学习的计划学制。
四、居留许可办理费用、再入境签证办理费用和办证所需时间
1、出入境管理局向留学生收取居留许可的办证费:
有效期在1年(不含一年)以内的,收费400元人民币;有效期1至3年(不含3年)的,收费800元;有效期3至5年的,收费1000元。
2、再入境签证费用以两国对等签证费用协议为标准。
3、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并办毕申请居留许可的工作时间为5个工作日。(出入境管理局每周6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
五、居留许可变更、注销及相关办理费用
1、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携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新的居留许可,申请费用为200元人民币。(如护照号码变更应提交新、旧护照或护照报失证明以及学校出具的办证申请函)
2、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于10日内到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住址变更应先向学校申请填写《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然后按规定到住宿地派出所登记,并向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提交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表》(黄页)或所住旅店、公寓等出具的住宿证明。变更地址手续免收费用。
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的外国留学生,应持学校留学生办公室出具的《办证申请函》到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再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后离华。
六、补办护照和居留许可
先持身份证明(如护照复印件等)和学校开具的《办证申请函》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取护照报失证明,然后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最后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补办居留许可或其他签证。
七、外国留学生家属签证和居留许可
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父母,可以办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的“L”多次签证,次数不限,但不得超过留学生本人居留许可的有效期。留学生携带下列材料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
留学生本人的有效护照、居留许可;
亲属的有效普通护照及签证;
外籍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需提供亲属证明。
八、护照和居留许可查验
在中国居留或停留的年满16岁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及家属须随身携带护照,以备外事警官的检查。
一、健康检查和验证对象
1、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
2、持F签证入境、在中国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留学生。
二、健康检查和验证日期
1、新生报到期间,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到学校为留学生体检或验证,具体时间和地点以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新生报到须知》为准。
2、已过新生报到期和在校老生需要体检和验证的学生,请学生本人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联系,预约体检。
地址:中国上海市长宁区金浜路15号(原哈密路1701号)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5:30
咨询电话:86-21-62688851。
咨询网站:http://sithc.shciq.gov.cn/
三、健康检查和验证须准备以下材料
1、录取通知书。
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张2寸证件照。
已在国内体检者提供全套体检原始报告,接受验证。
健康检查费约400元;验证费约80元—400元人民币。(视所需检查项目而定)
四、中国政府拒绝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入境。
1、艾滋病 2、性病 3、麻风病 4、精神病 5、开放性肺结核
为优化外国留学生的留学环境,确保学生健康、顺利地完成学业。
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留学生来校后,须参加学校集体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险,不参加综合医疗保险者,不能注册入学。保险费金额为:一学期300元,两学期600元。
1、新生注册时须交一年保险费600元。
2、以后可按学期交半年保险费300元。
3、保险理赔:自费生可直接与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奖学金生须通过主管老师与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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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号 邮编:201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