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6〕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2006〕70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办(2015)4号的文件,制订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进修生、旁听生。
二、 学分制收费的原则
1、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2、学校须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3、学生完成学业(即达到毕业要求)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4年)的学费总额。
4、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5、学生如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习成绩不满意,自愿要求重新学习该课程以提高学习成绩的,按重新学习的学费收费标准收费。
6、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退学的,全额退还学生所预缴的学费及住宿费。一个月后在上学期结束前申请退学的,参照(沪教委财【2005】049号及沪教委民办(2015)4号文件,原则上按学期计算,上课时间不满三分之一的,退还所预缴的上学期学费及住宿费的三分之二和下学期学费及住宿费;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只退还下学期学费及住宿费。
7、老生主动申请退学的,及由于其他原因被学校劝退的, 按照已修读学年和已修读学分“孰低”原则结算学费。
8、学期进行中,如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其已预缴学杂费除特殊情况外将自动转入后续学期。
9、学生住宿费按年预缴。如有退宿按照相关部门确认的退宿单结算。原则上按学期计算,住宿时间不满三分之一的,退还所预缴的住宿费的三分之二,住宿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只退还下学期住宿费。
三、 学分制学费预收标准

四、 收费公示及告知
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及本办法进行公示。
五、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若与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例相悖,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条例为准。生效日期以学校官网公布此办法之日为准。
困难毕业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一、减免对象:我校毕业生中因家庭困难欠交学费的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科目,无违法犯罪、处分记录者。
二、申请困难减免条件:
1、烈士子女、孤儿;
2、家庭经济困难,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单亲家庭子女(仅指父、母一方亡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人员月平均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3、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学生;
4、父母一方患大病;
5、因突发事件使家庭经济发生变化而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同等条件下,积极支援西部建设,主动到老少边区工作等为国家建设做贡献者应优先考虑。
三、提交材料要求
1、填写《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2、能证明其家庭情况的资料,如户口本复印件、残疾人证、家庭经济状况调 查表、病例、相关证明等;
3、教务处提供的四年学生成绩单(包括毕业答辩成绩),其他获奖证书。
四、资助等级划分
符合上述减免条件及要求,同时按下列标准划分资助等级:
1、一等资助
获得两次校内综合奖学金或一次国家(上海)奖学金,毕业答辩优秀。
2、二等资助
四年平均绩点3.0以上,获得校级以上荣誉至少一次以上。
3、三等资助
历年无不及格科目,四年平均绩点在2.0以上。
五、资助标准
一等18000元,二等12000元,三等6000元。
六、评审程序
毕业生离校前提交《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相关资料报所在学院初审,交至学生处复审,上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是当代青年学生树立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岗位意识和责任感意识,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解决就学困难的良好形式。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更加顺利、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常规岗位和临时岗位。校外岗位一般为临时岗位。
第三章 勤工助学费用发放程序
第五条 每月5日之前,各用工部门将上月度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情况汇总、报至学生处,并自行保留副本以备学生查询。由学生处通知银行将勤工助学费用打入相关同学工商银行帐户,校外岗位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条 校内岗位每月15日左右,学生可使用本人的工商银行卡查看上月度的勤工助学费用。如有疑问,用工部门有义务对学生进行解释。
第七条 若出现学生个人帐户变更情况,速至财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以免影响经费发放,对于因个人未及时备案造成的经费发放问题,学生需与银行协商解决。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将用工计划(常规岗位每年九月份提出计划,临时岗位提前一周提出计划)提前交校学生处,审核后,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学生本人根据统一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信息,提出书面申请,下载并填写《勤工助
学岗位申请表》(校园网-学生在线-资料下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校内岗位者持申请表到用工部门应聘,校外岗位视具体要求而定。
第十条 应聘通过后,校内岗位由用工单位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至学生处。
第五章 报酬核定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报酬,由人力资源部、学生处会同用人部门按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强度共同核定。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按每小时不低于13元确定。如条件许可,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
第十三条 酬金的计算形式分为两种:
(1)固定工作岗位可以选择按月计算。
(2)临时工作岗位按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一般由校方代用人单位发布用人信息,学生按具体要
求投递《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或其他性质简历,参加面试,最终由校方用人单
位及相关同学签订三方协议以确定具体薪酬、相关责权。
2021年8月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号 邮编:201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