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发展和繁荣,完善和加强学校科研工作的规划和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开创科研工作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高校科研的规划,根据学院发展战略规划,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教学、实践与研究、创作为依托,促进产、学、研结合,为把学校办成在国内同类艺术院校居于前列地位,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大学而努力。
第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分为三个方面:科研工作责任机构及职责;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推广;科研工作考核和奖励。
第二章 科研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科研工作由校长主管,由一名副校长分工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学校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负责。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科研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是学校主管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全校的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科研规划、实施科研管理,组织学术交流以及科研成果申报、统计等工作。
(二)解释和传达国家政府各级、各部门科研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和课题指南。
(三)组织和指导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做好校内跨院(部门、中心)、跨学科的重大集体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配合校内跨院(部门、中心)、跨学科的重大集体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配合教师、研究人员开拓横向科研项目渠道、多渠道拓展科研项目。
(四)负责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负责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各类项目的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鉴定和评审。
(五)组织校内优秀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及努力做好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按有关部门规定申报各级奖励。
(六)编制全校科研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全校科研的发展规模;制订年度校级科研项目计划;核定和协调各院(部门、中心)科研计划;负责对挂靠在学校的学会、研究会进行管理。
(七)配合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校学术活动;协助学院(部门、中心)组织和参加校内外、国内外的学术活动。
(八)承担学校科研工作的年度统计,组织每年一次的科研工作会议。
(九)承担领导交给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院(部门、中心)科研工作由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所在单位的科研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本部门学科建设、教学任务、师资队伍的发展情况,制订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
(二)组织和鼓励本部门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各类项目,帮助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中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三)负责管理本部门教研人员承担的各类项目,了解和检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协助项目承接人解决研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项目完成后协助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做好结项(鉴定、验收)工作,并督促项目组做好研究成果的存档、宣传、应用推广及申报奖励等工作;
(四)定期举办各类学术活动,沟通各类科研信息,做到上情下达;及时布置各类科研工作,反馈各类建议和意见;定期发布本部门科研、学术动态,并及时书面反馈给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
(五)做好本部门科研工作年度考核、年度统计和总结报告;
(六)做好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立项与结项条例
第七条 学校科研项目分为三类,实行分别管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及校级科研项目;具体管理依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院、部、中心及个人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立项。争取到的项目均须在校科研系统进行申报,审核通过视为在校立项。
凡立项项目将视为教师职称晋升、年度考核、有关奖励等的依据。其中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的项目承接人,同时享受学校其它配套政策。
第九条 立项项目统一接受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的日常管理、监督。根据有关文件和合同规定,接受中期检查,年终检查,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交流信息和经验。
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或调整项目研究计划(包括人员变动)的,项目承接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专题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和调整。
第十条 立项项目应按时保质完成,根据项目合同或议定书进行鉴定验收。纵向项目、重大横向项目结题前,应事先向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递交申请报告,由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转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或通讯评审。非通讯评审的鉴定项目,应该请项目下达的有关部门以及校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到会主持参与鉴定。一般横向项目结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并向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在办理完有关结题手续时,须在校科研系统中进行结项填报,以备存档。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立项及结项流程
(一)申报者按各类项目要求填写申请表格交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
(二)经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三)由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与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检查、年终检查。
(四)经学校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评奖。
(五)经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鉴定,报主管部门评审;未按期结项或未通过结项的视情况撤项或拟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若因特殊原因在预定期内无法完成项目的,项目承接人和所在院(部、中心)应在完成期到达前半年提交申请延期报告,报送有关部门经批准同意方为有效。
若无法实现预期研究目标者,则将按有关规定,由项目承接人和所在院(部、中心)写出报告,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项。项目一旦撤项,除依据不能按时结题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须将下拨经费如数退还。
对于无正当原因不能按时结项(含申请延期)的,在该项目完成之前,学校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暂停项目承接人及成员申报各类纵向项目资格;
(二)在科研工作年度考核时,对项目承接人予以惩处;
(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校级项目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即自然作为校级项目结项;
(五)项目结项工作,由校内专家组成工作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完成的项目进行鉴定和结项,签署结项结论。
第四章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个人)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须全额进入学校财务处,并接受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开支限于:
(一)为项目研究服务的资料费、办公材料费、通讯费;
(二)科研设备费,材料费;
(三)国内调研的差旅费;
(四)市内交通费;
(五)必要的小型会议费和用餐费;
(六)专家咨询费;
(七)印刷费;
(八)研究成果的鉴定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要合理。要充分利用所在单位和协助单位的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购置固定资产须报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仪器设备归属权为学校。不得把科研经费用于工资福利、基本建设以及其它与该科研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科研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记帐。
第十六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提取每个项目的管理费,具体办法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科研经费由项目承接人全面负责。项目承接人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领取一定比例现金作为开题与研究费,项目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的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的年终结余部分可跨年度累计使用。按预期目标完成了的研究项目,结余经费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科研成果登记与推广
第十九条 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应做好学院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
(一)负责全校有关科研的各项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发布、上报等工作,对重大创作和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
(二)组织申报国家级、部委省市级和各类专项创作、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各类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和管理;
(三)各类奖励的发放和配套奖励办法的制定与奖励发放;
(四)创作、科研成果档案的整理、归档;
(五)组织评审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创作、科研成果奖。
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统一组织各类纵向优秀成果评奖的申报工作。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咨询、调研报告,重大的理论研究成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建立科研成果登记制度。所有研究成果(包括获奖成果)均应在校科研系统进行填报,并上传成果原件,科研成果须署名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经确认的科研成果被视为科研工作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及有关奖励的依据。
下列均属于科研成果范畴:
(一)正式出版的各种艺术、设计、学术著作(如专著、编著、译著等);
(二)公开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会议(论文集)和展览上的艺术作品、学术论文报告;
(三)各种经有关部门正式鉴定、采纳,但不宜公开发表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等;
(四)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并经鉴定认可的新方法、新规定、新技术等及其应用(专利、版权等);
(五)各类大型展演,并有社会效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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