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建设,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成效,根据市教委《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1-2025)》(沪教委高〔2021〕6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专项”建设目标是:坚持服务需求,积极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上海发展需求,坚持聚焦重点,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促进设计学、戏剧与影视等学位点高水平特色发展。

第三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建设应遵循“聚焦重点、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段实施”的原则,促进相关学科快速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管理的主体。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二级单位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财务处、资产基建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

1. 负责制定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办法;

2. 负责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申报、预算汇总与绩效评价、项目实施、项目各类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

3. 负责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的审核工作;

4. 协助财政、审计、纪监等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协助纠正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财务处

1. 负责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学校“学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预算编制规范性;

2. 审查项目预算执行、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

(三)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由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审计处

1. 负责对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重大、重点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

2. 对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管理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建设实行责任管理制度,各学位点及其所属二级单位承担项目建设责任及专项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负责人

1. 提出承担项目的建设任务、年度资金预算及执行计划,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责;

2. 组织实施项目建设,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子项目负责人,保证项目进度和建设质量;

3. 负责项目预算执行的管理,监督各子项目预算执行、报销,确保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规范。

4. 负责建立管理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活动内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数据和成果等;

5. 负责编写项目年度总结、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等报告,并做好检查、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6. 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二级单位负责人

1. 统筹管理本单位“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申报、资金预算与执行、项目实施与保障等具体事务;

2. 负责本单位“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检查与考核,负责审核本单位“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预算与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经学校自主评审入库后,上报市教委备案。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组织实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经费使用,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同时,项目负责人及二级单位负责人对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

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点培优培育资金项目库,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根据《上海高校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21-2025年)》及学校相关规定,编制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和申报项目建设方案,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市教委论证评审,评审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计划和建设方案,编制申报项目年度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汇总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项目须市级专业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纳入学校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复和下达,应当严格执行。确需预算调整的,须按专项经费预算原评审程序评审,经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审核,学校领导审批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用于培优培育学位点内涵建设,包括人才引进经费、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等。

(一)人才引进经费。指在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中引进人才所发生的费用,相关经费支出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指在学位点培优培育建设中,用于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所发生的费用等。

(三)业务费。指为完成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专家和临时人员(含助研)的咨询、劳务费、国际交流费支出。

(四)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学位点培优培育项目的学科专业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护等支出。

第十三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在职在编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支持同城高校间全职人员引进,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支出应按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涉及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及学校有关采购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以立项的培优培育项目为建设主体,经费落实到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首签及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签制。其他经费审批流程及权限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使用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合理使用,提高效益,推动共享,提升效率。

第五章  决算与结余管理

第十七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应当在预算年度执行完毕,项目负责人根据决算编报要求和规定,如实编制经费决算,经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财务处审核,项目决算审核后及时上报市教委。

第十八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国家、上海市和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应对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做好项目绩效管理的跟踪和检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分配依据,同时上报市教委。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位点培优培育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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