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 号)和《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国家部委和上海市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依据管理性质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自筹科研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经费。

(三)自筹科研经费,是指学校设立科研项目的经费和保障纵向项目实施的配套经费。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财务处、资产基建办公室、学校审计机构等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审核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三)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由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学校审计机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对科研经费管理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约定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的实施内容和经费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所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九条 间接经费和管理费预算应按照国家政策允许的上限足额编制。

第十条 学校依据纵向竞争性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和学术要求,按比例配套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按科研任务开展的必要性,制定配套经费预算方案交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并备案,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第十一条 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财务处分别按照相关要求,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合理性、合规性提供建议和指导,并按规定报批、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经费预算的,应按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科研经费转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应及时公布告知,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及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查询确认、办理科研经费立项、拨款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收入应由财务处按规定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催收剩余款项,如有经费变更应及时报告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批准后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使用,保障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对于转拨给联合申请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原则上不提取管理费(间接经费),不承担税费,不计算科研业绩。

第十八条  严格科研经费转拨与外协支出管理。拨付给协同研究单位的研究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外协支出是指因学校自身技术、工艺、设备和人员等条件限制,委托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支付的费用。

科研经费转拨给协同研究单位的科研外协支出均须按学校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九条  严格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及大宗材料采购管理。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软件等按照学校采购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仪器设备、软件等作为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管理。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管理方,无明确说明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纳入学校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劳务费管理。劳务费支出额度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或合同约定严格执行。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费用,可在会议费、差旅费等科目列支。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校内发生的试验、测试和加工费用,依据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该类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支出,按照学校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暂离学校三个月以上,为保障项目持续进行,原则上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委托申请,经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审批后,在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研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 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 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章 经费报销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需按照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科研经费报销范围主要包括:

1.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或参加校外学术会议、专家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等,具体分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贴及市内交通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上述经费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2.出版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3.图书资料费:指用于本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图书资料购置。图书资料报销前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4.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购置、租赁、使用及升级等相关费用。设备费编制预算时,须列出设备类型及费用。设备费报销须到资产基建办公室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5.人员经费分为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助研津贴和学校聘用的校外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一般用于副高级及以上级别专家咨询、项目评审、讲座和指导等产生的费用。纵向项目人员经费预算比例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决算与结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根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如实编制经费决算,并经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财务处审核。项目决算审核后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结余经费结算或结转。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 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与学术发展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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