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报废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0-18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更好地为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同时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提高各类固定资产再利用效率,避免学校资产流失,对在使用、闲置中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失以及待处置的各类固定资产从严管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所有权属于学校,包括学校购置、获赠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各类固定资产均属学校资产。凡符合报废的原则和条件的,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按规范程序处置,各学院、各部门及任何个人无权自行处置。

第二条  资产基建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经学校决定由其他单位代为管理的除外)。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盘点、报废清理等工作;报废清理工作包括:受理报废申请、组织鉴定、办理统一申报手续、废品残值回收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及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已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将报废资产回收的残值截留使用。

第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及任何个人有责任保证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在报废、回收时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不得在报废的固定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零部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并且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大于其实际价值的50%或接近新购价格的;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当前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4、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

5、须变更安放位置但又不能迁移的,或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流程:

1、凡属本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应予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该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在资产数据系统里填写《资产处置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资产基建办公室。

2、电子设备保管部门报信息化办公室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3、专业设备保管部门请专业维修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4、资产基建办公室将经技术鉴定后的《资产处置表》,按本细则第七条之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5、《资产处置表》完成审批后,由资产基建办公室通知申报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6、报废手续完成后,由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汇总,在资产管理系统里注销资产帐,并提交财务处注销资金帐。

7、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回收报废资产,并按照规范程序保存或处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1、原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后勤保障部审批;

2、原值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分管校长审批;

3、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对于申请报损、报失处置的设备,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申请报废的设备,无论原值大小,须经后勤保障部审批后办理处置手续。

    (一) 对于由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致损;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5.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二)对于实验生活两用物品(包括个人借用、保管的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持通讯设备等),造成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予赔偿。

(三)对于符合本条上述第(一)、第(二)款情况的设备报失、报损和未到规定年限的设备报废,应参照折旧情况并按以下比例进行赔偿:

1.购置一年之内:按照原值的80%赔偿;

    2.购置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按照原值的60%赔偿;

    3.购置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按照原值的40%赔偿;

    4.购置三年(含)以上,五年以内:按照原值的20%赔偿;

    5.已到规定的报废年限:按照当年市场回收残值进行赔偿。

(四)对于因为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仪器的检修、试

运行等)所造成的不可预见的损坏,或因仪器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老化、缺陷等)造成的损坏,需要进行仪器设备报失、报损及未到规定年限申请报废的,应由所在部门提供相关文字材料证明,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五)对于如因盗、抢所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由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六)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台风、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第九条  发生实验室大型或批量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丢失或被盗、被抢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相关二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学院、中心、部等单位)主管领导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处、资产基建办公室等)协调处理。文字材料报资产基建办公室备案,并将设备损失的情况上报给学校办公室,按照学校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结果进行处置。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原使用、保管单位将其完整地(包括附件、配件和技术档案)向资产基建办公室进行清点和交接,并详细填写附件、配件等清单。

第十一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中尚能正常使用的附件和配件,在新购固定资产时应予以充分利用。确实无法利用的,可作废品处理。

第十二条  实物处置可根据处置物的体积、重量、位置、类别等不同,分别采用现场处置、集中处置等形式进行。

对于体积、质量较大、搬运成本高、数量少的固定资产(如放置在异地使用的设备)进行现场处置,对于批量的废旧电脑、空调、家具等通用性固定资产可采用集中回收处置。

第十三条  用于教学和科研的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于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该从严控制。

   (一) 对于通用设备如电脑、空调等设备,如果批量原值金额大于30万元,一般采取批量集中处置;对于专业性强、使用面窄的仪器设备,可采取分散处理。

(二) 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报废,统一由资产基建办公室按计划分类集中,通过比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价方式遴选合格的废旧物资经销商进行回收处置。

(三)对于已达到使用年限但仍有利用价值的设备报废,可优先无偿调拨给学校其他的单位和部门继续使用;在确保学校资产残值回收的前提下,可以有偿优先转让给校内教师和学生,或按照国家规定捐赠给学校对口共建单位和贫困地区,或有偿转让给校外的单位和企业。

第十四条  需处置的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基建办公室按照流程要求提出,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在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使用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物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任意堆放;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对于违反制度,造成处置固定资产丢失或部分毁损的部门和个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及办公家具类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以及损坏和丢失的赔偿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由学校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入账。

第十六条 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经审批后,交至资产基建办公室保存,按流程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基建办公室

2022年12月

 

 

2 / 5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号

邮编: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