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及用于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资产,确认条件如下:
1.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
2.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
3.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属于家具类设备批量采购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学院和部门使用各种经费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
第四条 资产基建办公室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日常机构,在学校后勤保障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申购、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及结算、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使用、捐赠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与报失、特殊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固定资产的盘点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申购
第七条 各部门、学院需要申购固定资产的,先由各部门、学院向校办提交申请报告,该申请报告应由学院、部门审核并盖章。报告中需写明以下内容:
1.申购理由(如资产用途、使用方向等);
2.所购固定资产的要求(如品牌、型号、配置要求及数量等);
3.预算金额。
第八条 各部门、学院在实施各类、各项工程(如改扩建工程)时,凡涉及固定资产申购的,或者直接申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固定资产,须向校办提供资产预算清单,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1.请购固定资产对本校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请购固定资产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部门、学院对该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配备情况及该资产的使用、管理方案;
4.请购资产所必需的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等情况;
5.专家论证意见。
第九条 校办将报告流转到相关部门(如财务处、教务处、后勤保障部等)听取分办部门意见。后勤保障部根据各部门、学院的现有资产情况对申购内容进行预审,提出相关意见后转校办。校办综合各方意见,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进入采购流程。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及招投标
第十条 采购可采用多种方式,如国内(国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80万(含)以上的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含)-80万的采购采用委托第三方招标公司邀请招标方式,20万以下自主选定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设备、服务(含软件)的招标、投标、评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按需求、确认配置、参数等提出申请,经审计室审核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发标。
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均可推荐生产商(经销商)参与竞标。每个项目的竞标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及结算
第十五条 供应商将固定资产送至申购学院/部门后,由资产基建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或产基建办公室通过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填写《固定资产入库单》并打印,由使用部门验收人、保管人及部门负责人共同在《固定资产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交资产基建办公室审核签字并制作标签,由保管人及时贴在已验收登记的固定资产上。
第十七条 采购经办人持购货发票、固定资产申购流转单、购货合同、《固定资产入库单》和付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结算付款手续。财务处对上述手续不齐全的应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资产基建办公室于每月下旬与财务处核对一次当月的设备增、减变动情况,以保证财务处、资产基建办公室的固定资产数据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技术文件及保修卡,随同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保管。
第二十条 政府拨款或由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费用在学校财务报销的,按一般固定资产的程序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保管,资产基建办公室和财务处对其作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
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含)的电子产品、及工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使用部门购置后持购货发票、付款申请书,到资产基建办公室办理低值易耗品登记手续。付款申请书上无资产基建办公室签字的,应属未经备案,财务处应拒绝报销。资产基建办公室对低值易耗品按学院/部门设置备查簿登记。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固定资产应当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流失和损坏,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
学校推行固定资产三级管理: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确保账、卡与部门实物一致;各学院办公室主任、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学院、部门固定资产的协同管理,个人负责对自己领用固定资产的保管以及岗位更换或离开时的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三条 资产基建办公室在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平台上,按教育部和市教委的要求,进行分类登录、统计,按时填报各类报表。每月与财务处的固定资产分类账进行核对,并保证账账一致。资产基建办公室于每年年初为各部门提供一份上年底的学院/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以方便学院/部门的核对和管理。资产基建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对学院/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对学院/部门的固定资产实施协同管理。对价值较高的可移动设备,各学院/部门应明确专人保管。学院办公室主任及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本学院/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经常主动与学校资产基建办公室核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申报手续。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贴有由资产基建办公室统一打印的标签,由资产基建办公室指定人员或保管人负责粘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学院/部门、资产基建办公室应分别作好卡片登记工作,对固定资产实物的数量、价值、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维修保养、报废报失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及控制。使用部门和资产基建办公室应做好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登记工作和学校联卡片的建立、变更工作,财务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帐,上述各部门分别进行固定资产入库、调出、处置的登记或核算,并定期进行核对。各环节要认真负责,确保全校固定资产账账、账卡、账物一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固定资产在学院/部门内部调拨的,只须内部自行调整,由学院办公室主任/部门负责人负责,并由学院办公室主任/部门负责人做好调整登记。
固定资产在学院/部门之间调拨使用的,由固定资产需求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固定资产使用学院/部门和学校资产基建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拨,并作好入库卡片登记工作。
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固定资产转移出校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通过资产基建办公室的书面同意。
固定资产对外转让的,需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申请,该申请报告应由学院/部门审核并盖章。学校办公室将报告流转到相关部门(如财务处、后勤保障部等)收取分办部门意见。学校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审核同意后由学院/部门到资产基建办公室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大型资产(单价在10万元以上)及批量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外转让必须经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出于以下原因:
1.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需要;
2.固定资产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
由资产基建办公室申请并经后勤保障部审核同意进行固定资产统一调配,由资产基建办公室协调各相关学院/部门按计划直接调配,并同时作好固定资产帐的调配登记。
第六章 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单位赠予给学校的设备,由资产基建办公室办理财产登记入库手续。办理财产登记时应注明固定资产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购置日期等;登记金额按发票所列金额登记,对确实无法知道准确价格的赠予设备,经资产基建办公室及相关资产评估专家核准后,可按重置成本登记固定资产,并向财务处办理固定资产财务入帐手续。
学校受赠固定资产调拨学院/部门使用的,由固定资产需求学院/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后方可调拨。
第二十九条 外单位赠予学院/部门的设备,学院/部门应及时报资产基建办公室,并按照第四章所规定的内容办理财产登记手续,由使用部门向财务处办理财务入帐手续。
第三十条 对捐赠时指定给某个人使用或是完全属于个人争取的项目经费、且在其中又明确可以购置与项目相关设备的、或是奖励给个人的经费、且明确可以购置设备的,所购设备归个人使用,不纳入本实施细则。
第七章 特殊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作室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由实训中心或工作室所属学院负责。对于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设备,实训中心/学院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共空间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由学校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技术调试、设备检测、操作规程制订等由学校信息技术人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室设备、电子设备或公共空间教学设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养护制度和定期检测机制,由学校信息技术人员负责。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盘点,并不定期的进行学院/部门固定资产盘点。学校固定资产盘点分为自查和复查两个阶段:首先由资产基建办公室打印出各学院/部门的资产盘点表,由学院/部门进行自查,资产保管人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并签字确认;固定资产复查则采用分类比例复查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在每年固定资产自查时,如发现任何账外资产,均应自觉到资产基建办公室补办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由学校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学院/部门、个人不得隐匿不报。对隐匿不报的,责任由学院/部门自负,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况对责任人作出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固定资产盘点差异,由资产基建办公室根据盘点结果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学校。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财务处作盘亏盘盈账务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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