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好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学校开展优秀毕业生工作的评选活动,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2.能正确对待就业,有正确的择业观,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3.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记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80分以上;
4.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奖学金或者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5.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有奉献精神。在校期间有过一年及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历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6.自愿赴西部贫困地区、艰苦创业就业、服兵役复学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参加西藏专招学生直接授予“上海市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不占用各学院的名额)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有违纪处分记录者;
(2)学期各科(包括考试、考查、选修、实习、实训等)成绩存在不及格者;
(3)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二、评选办法及要求: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推荐,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及名额(校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7%;市级优秀毕业生为毕业生总数的5%),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整理材料后,审核签署意见并报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初审。初审后全校公示7个工作日,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签署意见并确认公布优秀毕业生名单(市级优秀毕业生需另行报上海市教委批准)。
2.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当年五月进行(具体时间以市教委通知为准)。申请优秀毕业生者,须填写《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表格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另附其他证明资料(各类获奖、评优证书复印件、成绩总表)。
3.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按条件评选,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严防弄虚作假。
4.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毕业论文、毕业考试不及格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学校将取消或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如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学校将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各学院应充分认识评选优秀毕业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相关评选办法,认真组织评选。
2.学校各工作部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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