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资产的合理使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维修、账务核算等工作由学校资产基建办公室统一负责,并遵循以下原则:
1.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2.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2.理清固定资产状况,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3.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及用于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资产,确认条件如下:
1.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
2.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
3.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属于家具类设备批量采购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图书;
5.文物陈列品;
6.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预算
第五条 固定资产预算管理是学校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固定资产现状,结合学校教学业务发展的需要,编制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第六条为优化资源配置,对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工程设备配置方案,学校可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论证。
第七条各学院、部门应严格执行年度固定资产预算,超预算而未经审批的,不得购置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八条 财务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资产基建办公室应建立实物卡片台帐。
第九条 固定资产核算科目为“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等。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固定资产应按历史成本入帐,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购置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分摊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价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折旧计提原则:所有固定资产包括融资租入和以经营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每月按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提折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不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价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继续使用,均不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分 类 | 残值率% | 折旧年限(年) | 月折旧率% | |
房屋和建筑物 | 5% | 20 | 0.40 | |
专用设备--- 电子设备 仪器设备 |
5% 5% |
5 10 |
1.58 0.79 | |
一般设备--- 交通运输设备 行政事务设备 文印设备 家具 |
5% 5% 5% 5% |
10 5 5 10 |
0.79 1.58 1.58 0.79 | |
其他固定资产 | 5% | 5 | 1.58 |
第十三条 “图书”“文物陈列品”不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证(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重置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证,受赠资产应当以其重置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账务主管部门,资产基建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的日常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流程;对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捐赠、调拨、调配、转让、报废处置与报失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控制。
第十七条 学校推行固定资产三级管理;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各学院、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兼管员负责对本学院、部门固定资产的协同管理,个人负责对自己领用固定资产的保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报表管理制度,对内及时、准确的提供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和分析报告,对外及时、准确的报送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各类报表。
第十九条 为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资产基建办公室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类编码、合理配置、按效调配。
第二十条 资产基建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施科学、高效的条形码管理和卡片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基建办公室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及时清理,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对短缺、毁损的固定资产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故意或严重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对责任人按固定资产净值和市场参考价就高原则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修订稿)由学院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稿)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号 邮编:201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