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生”实施办法(2013版)

发布时间:2018-11-08 

  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生”实施办法(2013版)

   

  一、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正确的就业观,能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

  3、在校学习期间荣获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奖学金;

  4、毕业论文答辩成绩80分以上;

  5、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6、乐于助人,关心集体,有奉献精神。至少从事过一年以上的团支部、班委工作,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7、自愿赴西部贫困地区、艰苦创业就业、服兵役复学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二、评选办法及要求:

  1、根据评选条件及名额,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7%;市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5%。先由辅导员推荐,学院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负责整理材料,并由各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校学生处初审。初审中除核对有关材料外,征求师生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最后由校长办公会签署意见,公布优秀毕业生名单,市级需报上海市教委批准。

  2、一般情况下,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在每年四月份进行(具体时间以市教委通知为准)。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者,须填写《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表格一式三份,另附其他明证资料(各类获奖、评优证书、成绩总表)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3、评选工作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按条件评选,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严防弄虚作假。将评选过程,作为全体毕业生学习先进、弘扬先进的过程,

  4、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毕业论文、毕业考试不及格及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相违背的行为,学校将取消或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市级)。如已与用人单位签约,学校将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 有违纪处分记录者;

  2、 有无故缺课记录者;

  3、 学期各科(包括考试、考查、选修、实习、实训等)成绩存在不及格者;

  4、 所住寝室曾被评为“不合格寝室”者;

  5、未获得学士学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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