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国内学习、进修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30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教职工国内学习、进修实施办法

(试行)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限于纳入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并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在职学习、进修(含专业培训)的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新进校尚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包括在实施范围中。

    二、原则

   (一)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教职工学习、进修经费,在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职工结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参加国内学习、进修(培训)。

(二)教职工的在职学习、进修(培训)坚持有计划、按需选派、定向培养、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学校鼓励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中青年教师,通过参加各类高层次的专业进修(培训),尽快成为教学骨干。

(四)人员培训以在职培训为主、专业(技能)培训为主。

三、基本要求

(一)各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要求,制定本学院队伍建设的规划及各类人员的在职学习、进修、(培训)的计划,报学校批准。

(二)教学人员选择各类学习、进修(培训)的内容必须与本工作岗位或本专业对口。

(三)非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岗位工作需要的相关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考核的培训。

(四)未经批准的与本专业、本岗位不对口的学习、进修(培训)费用由本人自理,且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取得证书后,不与其工资及相关待遇挂钩。

(五)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职称考试的培训费用由个人负责。

    四、学习、进修(培训)的形式、条件及工资待遇

(一)国内短期进修、访问学者

1.形式:短期脱产进修、访问学者。

2.条件: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发展需要,选派骨干教师至国内名牌高校进修的。

3.工资待遇:纳入学校国内短期脱产进修、访问学者(脱产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的待遇(课时补贴除外)不变。

    4.学校承担国内培训期间的交通、住宿、资料、导师指导等与进修、访学有关的经费。

(二)非学历进修和培训

学校支持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参加各类短期业务进修,“双师型”教师职业技能培训;经批准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五、学习、进修、培训的选派及考核管理

(一)学习、进修、培训对象的选派

1.由各学院、部门制订下一年度本学院、部门教职工的学习、进修、培训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拟参加进修、培训教职工的条件、进修(培训)专业、形式和时间等进行汇总,拟订全校教职工年度学习、进修、培训计划,确定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进修的经费及相关待遇,报送校领导审定批准后实施。

3.外出学习、进修、培训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学习、进修、培训教职工名单及其进修培训内容、形式、时间等经学校审定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须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报校领导审定、批准。

(二)学习、进修、培训的考核管理

1.教职工在学习、进修、培训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举办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拟订进修、培训计划(一式三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交所在部门、一份交人力资源部),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教职工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学校递交培训的有关材料。

2.教职工的学习、进修,是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参加人员需按计划、按规定,切实完成学习、进修任务。

教职工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培训总结等)及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聘任、晋职、晋资、奖惩的依据之一。

六、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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