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教师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30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全职教师岗位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建立和加强全职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学校教师的管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职教师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工作,享受本校基本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的教师。

二、岗位聘任指导原则

第三条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专兼结合、资源共享。

第四条  岗位聘任与职务晋升分离,淡化职级,强化岗位;以教师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参考,以其实际岗位适应能力为依据;

第五条  定岗、定编、定量、定薪。

三、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设置下列全职教师岗位:

(一)教  授(关键岗位);

(二)副教授(重要岗位);

(三)讲  师(梯队岗位);

(四)助  教(辅助岗位);

第六条  全职教师的具体岗位职责见本校《教师岗位职责条例》(试行)。

四、岗位聘任条件

第七条  学院聘任的全职教师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同 “忠诚,卓越,创新,和谐”之校训,信守职业道德。

(二)关心、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做出实际贡献。

(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协议,具有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胜任全职工作,能保证全日制工作。

第八条  各全职教师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

(一)教授:

(1)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2)熟悉本学科发展动态及人力资源状况;

(3)5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2年以上企业培训工作经历;

(4)具有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年轻教师及高级访问学者的能力;

(5)具有相当的科研与教学组织能力;

(6)已有公开展示/发表/出版的具有相当影响力的高水平作品/学术论文(著作、教材);

(7)本科以上学历正高职称或博士学历副高职称;

(8)55岁以下。

(二)副教授:

(1)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教学科研骨干;

(2)5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3年以上企业培训工作经历;

(3)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4)具有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年轻教师的能力;

(4)已有公开展示/发表/出版的高水平作品/学术论文(著作、教材);

(5)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

(6)45岁以下(正高职称可放宽至50岁)。

(三)讲师:

(1)具有独立开设三门以上专业与专业基础课的能力;

(2)具有协助教授完成重大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3)3年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1年以上企业培训工作经历;

(4)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5)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6)35岁以下(博士学历可放宽至40岁)。

(四)助教:

(1)具有协助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

(2)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3)硕士以上学历;

(4)30岁以下。

五、全职教师岗位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全职教师在聘期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本校教师(或全职教师)名义开展正当的教学科研活动、学科建设活动和交流活动;

(二)利用学校的各项设施和条件进行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活动;

(三)享受本校基本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教育管理工作业绩获取报酬。

第十条  全职教师在聘期内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履行工作协议,全心全意完成工作任务;

(二)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教育管理工作;

(三)接受学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接受学院安排的工作考核。

六、岗位聘任程序和聘期

第十一条  各学院聘任全职教师执行规定程序:

(一)设岗。各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进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制订全职教师岗位聘任计划。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年度全职教师聘任岗位上报校人力资源部,校人力资源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各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核定全校各单位拟聘全职教师岗位数。

(二)招聘。学校对外公布设置的全职教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优秀人才。

(三)聘任。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需要,对应聘者进行学术水平与工作能力考查,并对符合学院全职教师聘任条件的拟聘任人员的岗位职责进一步细化,草拟工作协议,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将拟聘任讲师以上岗位的全职教师名单及相关资料提请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报校长。院务委员会决定聘任名单,学院与拟聘任的全职教师签订正式工作合同。

第十六条  全职教师的聘期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和签约人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决定。

实行岗位聘任目标管理,全员聘用合同制。聘期采用递进方式:首聘期为一年;次聘经首聘期满考核合格,续聘一年;三聘经次聘期满考核合格,聘期三年;四聘经三聘期满考核合格,聘期五年;五聘经连续四聘聘期考核合格,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不限定终止期限的合同)。

七、岗位待遇

第十七条  学院全职教师按岗位职责享受学院规定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具体见学院关于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全职教师超额教学工作量以课时酬金的方式支付,具体标准见学院关于教学酬金计算的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对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全职教师发放绩效奖励,具体见学院关于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全职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由学院代缴,并从其年薪中扣除。另外学校与受聘人员协商购买确定的保险类别。

第二十一条  全职教师的其他待遇另行制定。

八、岗位考核和解聘续聘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全职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岗位津贴及绩效奖励的依据。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聘期由学院同全职教师协商确定。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办法:由院系按照考核程序,以及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组织考核,人力资源部参与监督,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汇总,作为学校是否续聘或不续聘、是否变动调整相关待遇、或提前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院人力资源部是学院全职教师考核的主管部门。

学院教务部、国际交流与科研部负责对全职教师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价。

全职教师的业绩考核由所在学院负责进行。

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全职教师必须全身心在我院工作,除以学院名义兼任社会职务外,或经得学院同意方可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二十六条  全职教师必须参加学院和所在院系、部门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等,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七条  全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必须无条件服从学院教学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全职教师提供基本的办公和生活条件,要求全职教师在学院集中办公、集中备课。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是学院全职教师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能说明的学院与全职教师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待遇等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为准,聘任合同未能说明的执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号

邮编: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