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全职教师岗位聘任参考标准

发布时间:2017-10-30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全职教师岗位聘任参考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我国《高等教育法》和《教师法》有关教师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

2、执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应届毕业生或其他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在一年内取得该证书。

3、认同“忠诚、卓越、创新、和谐”之校训,自觉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的教师岗位职责和工作协议,出色完成任务。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5、具有与受聘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参加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学术活动。

6、身体健康,能保证全日制工作。

二、助教岗位聘任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经过1年以上见习,并经课程试讲确认可以辅助开设一至两门课程的,可聘为助教岗位;

2、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但无实际工作经历者,经课程试讲确认可以辅助开设一至两门课程的,可聘为助教岗位;

3、海外留学并取得硕士学位(或其他相当硕士的学位),但无实际工作经历者,原则上参照上条在聘任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聘为助教,试用期满后根据考察及课程试讲结果决定聘为助教或讲师。

三、讲师岗位聘任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助教职务或相应工作岗位经历者,可聘为讲师;

2、取得硕士学位,具有两年以上(含取得学位之前的时间)助教职务或相应工作岗位经历者,可聘为讲师;

3、具有研究生(班)学历、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或其他相当研究生学历证书,具有三年以上(含取得学位之前的时间)助教职务或相应工作岗位经历者,可聘为讲师;

4、海外留学,取得硕士学位(或其他相当硕士的学位),并在留学前后具有本学科专业工作经历者,经课程试讲确认能独立开设课程的,可聘为讲师。

5、取得博士学位者,经课程试讲确认能独立开设课程的,可聘为讲师。

四、副教授岗位聘任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2年以上(含2年)讲师职务或相应工作岗位经历者,可聘为副教授;

博士后出站人员参照上条,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2、取得硕士学位,具有3年以上(含3年)讲师职务或相应工作岗位经历者,可聘为副教授;

3、具有研究生(班)学历、第二学士学位或其他相当研究生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含5年)讲师职务或相应工作岗位经历者,可聘为副教授。

4、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具有7年以上(含7年)讲师职务或相应工作岗位经历者,可聘为副教授;

5、不合上述条件,但熟悉本学科专业教学与科研前沿动态,具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经历,或有一定的学术建树;具有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的潜力,并能胜任一至两门本学科核心课程教学工作者,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聘为副教授。

五、教授岗位聘任条件

1、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具有学术影响力;或教学、科研、创作、设计成绩卓著者,可聘为教授;

2、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经历,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相关学科专业奖项者,可聘为教授;

3、具有5年以上(含5年)副教授职务或相应岗位工作经历者,可聘为教授;

4、其他经院长特别推荐,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者,可聘为教授。

(注:凡聘任教授岗位者,均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任职资格。)

六、破格聘任

根据本学院教学、研发工作实际及教师岗位配比需要,对经过试用期考察或其他途径综合考察确认为优秀者,可以不受上述岗位聘任条件限制,聘为上一级岗位。破格聘任应通过下列程序:

(1)院长提名;

(2)由校人事处协助,学院填写破格聘任人选考察意见;

(3)经院长签署同意的破格聘任意见,送校学术委员会提请审议;

(4)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审议通过。

 

 

 

2005年6月25日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2200号

邮编:201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