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管理类职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管理类职务岗位管理关系,根据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有关职务任免管理规定以下:
一、职位设置
教学科研单位:各学院设院长、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专职辅导员、教务秘书。文化产业研究所设所长、副所长;所长助理。
教学支持单位:各中心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
行政管理单位:
院务部设主任、副主任、人事总监、财务总监、研究室主任;联络主管、行政主管、人事主管、财务主管、安保主管。
教务部设主任、副主任、基础教育部主任;招生主管、教务主管、学生主管、团委书记。
国际交流与科研部设主任、副主任;科研主管、外事主管、国际资源拓展主管。
二、任免权限、程序
1、各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所长、副所长;中心主任、副主任;部门主任、副主任、人事总监、财务总监、研究室主任、基础教育部主任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任命。
2、各部门主管、所长助理、中心主任助理由各部、所、中心主任提名或推荐,人力资源部考核,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命。
3、各学院办公室主任由院长提名,人力资源部考核,院务部提出预审意见,院长聘任,人力资源部备案。
4、各学院专职辅导员由学院提名,教务部学生处提出预审意见,学院聘任,人力资源部备案。
5、各学院教务秘书由学院提名,教务部教务处提出预审意见,学院聘任,人力资源部备案。
6、党团系列干部,依各自章程通过选拔程序后,按有关组织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当选,人力资源部备案。
7、各教研室正副主任、实验室主任、工作室主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名,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专业人士考察,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由院长、中心主任聘任,人力资源部备案。
8、产业发展负责人由各所辖单位负责人提名推荐,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按资产纽带关系聘任,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任职基本要求
1、被提名推荐的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能够团结、带领教职工一道工作;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勤奋工作,成绩显著;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业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
2、提名推荐担任各部主管、中心(所)助理、各学院办公室主任、各学院教务秘书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本科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
4、担任党团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相应党章和团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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