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30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编制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一)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科学管理”的原则,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精简机构,人员精干,一专多能、交叉任职,从紧核定学校各类人员编制,严格控制非教师人员编制,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职员队伍。

(二)目标

学校生师比为10︰1;基础教育教师占教师编制数的10%,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教师编制数的60%,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辅导员按生师比200:1—150:1核定;教学支持人员编制不低于教师编制数的25%;行政管理人员编制不高于教师满额编制数的20%。

二、学校人员编制分类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人员范围包括:从事学校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等人才培养任务的专任教师;以承担研发为主的教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辅导员、德育教师等。

2、教学支持人员编制:指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情报图书资料、学生实习指导和电化教育等工作,以及其他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人员范围包括: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图书馆及资料室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档案管理、期刊、校报编辑的工作人员;网络、电教工作人员;实验实习基地教学辅助人员;从事技术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各教学单位从事教室、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人员等。

3、职员编制:指学校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人员范围包括:校部党政领导;校部机关专职党政管理人员;校直属机构及业务部门党政管理人员。

按《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规范的其他编制,如“专职科研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包括学校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如食堂、学生宿舍、绿化卫生等单位的人员;承担公益性社区服务任务的单位,如校医院、服务社等单位的人员等),按企业运作方式和社会化管理模式,原则上不进入学校人员编制。

三、编制的管理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强化岗位职责。按总额承包、分配自主、结余自留的原则,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将人员经费下达给各岗位所在各学院。各学院以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限额内,自主决定用人形式。学校以此鼓励各学院采用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与兼职岗位相结合的灵活用人方法。

(一)实行人员编制申报核定制度

各学院教职员编制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建校初期每学年集中核定一次(以后2-3年核审一次)。由各学院申报编制初步方案,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编制管理原则提出预审意见,人力资源部复核汇总报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下达。

(二)编制管理

各类人员编制的合理配置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使人员编制与事业发展协调统一,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学校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人员编制实施宏观调控,对各超过规定限额的超编人员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理。各学院应在编制总额内,留有一定比例的编制用于聘请非固定人员。

 (三)学校调控权

根据政府等上级部门的人员指令性安排计划,学校有权对各单位每年总编制数的3%进行调节,该编制使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对不服从人员安排的单位,学校将扣除其当年编制数的3%(至少1个)。

四、附则

(一)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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