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者,期满后终止察看;认真改过有显著进步者,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三个月;毕业年级学生应处以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减至毕业日终止。
第八条 已受过两次及以上处分,经教育后未改正,再次违纪又应处分者,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二)已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需要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九条 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从重处分:
1、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2、在本校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第二次违纪的;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4、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成立社团并私自开展活动,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或者参与赌博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酗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公共场所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或者对公共场所造成破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打架斗殴的,视情节、原因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异性或有骚扰滋事的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盗用、冒用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的处分外,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1、凡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者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者。
2、凡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考试开始之后,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文字或公式等)抄写在桌面上、身体上或藏在试卷下、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行为者;
(3)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阅与考试相关内容或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案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凡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5、实施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如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等触犯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违反考试纪律,一经发现,由监考人员认定,并当场填写《考场情况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分;
7、对于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参加补考,可以重新学习。
(二)对于学位论文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严格依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处理。
(三)违反课堂纪律、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三条 扰乱校园正常生活、管理秩序的,在校内(含学生公寓)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私财物、起哄滋事、破坏校园正常生活、破坏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擅自不上课、不参加学校、学院和年级、班级组织的有关活动者,且不履行相关的请假手续,一律以旷课计,并按下列规定处理。课堂教学,学生旷课以实际上课课时计算;实践教育或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学生旷课以每天4课时计算。
(1)累计迟到3次,按1节旷课计,以此累计;
(2)一学期累计旷课10(含)节以内,给予口头警告;
(3)一学期累计旷课11-20(含)节,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21-30(含)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31-40(含)节,给予记过处分;
(6)一学期累计旷课41-50(含)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且不得参加学期课程的期终考试;
(7)一学期累计旷课50节以上,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在宿舍住宿期间,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如有以下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一)晚归者要到值班室做详细信息登记,并申明晚归理由。未经批准屡次晚归或拒绝申明晚归理由,对宿舍管理员正常要求进行抗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及负相应法律责任外,依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违章用电(如乱拉电线,私自使用或存放电器升温设备、热得快及其他违章电器设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操作守则(如储存或使用易爆、易燃、腐蚀剂等)、违章使用明火(如酒精炉、焚烧废物等),但未造成火警、火灾或其他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电器或者明火,过失引起火警、火灾或者其他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不得夜不归宿,有事提前请假。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属情节严重,将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阻碍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或者阻扰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妨碍公安、检察、保卫干部履行职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社会规章类
第十六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打人致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加重处分。
(二)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盗窃价值3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价值500元以上或盗窃、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或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贪污或挪用公款、诈骗财物、违章经营、违反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在校从事或参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活动,不听劝阻的,或从事、参与的经营活动损害学校或者他人利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从事或者参与违法经营性活动的,除依法处罚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贪污公款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截留营业款、伪造原始凭证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挪用公款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活动中自收自支,违反财会纪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学生活动中蓄意经营伪劣商品,违反物价政策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冒领他人酬金、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侵占或挪用集体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章 社会公共安全类
第十九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擅自组织活动,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影响救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章使用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利用个人、他人自媒体或社交通讯工具、新媒体渠道,涉及违反我校网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互联网或校园网互动区上公开发表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图片、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电子邮件或讯息,实施攻击计算机系统或骚扰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人对举报者或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二)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学校学生处,学生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学生违纪材料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三)记过及以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经院务会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学校学生处。学生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学生违纪材料后报分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因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报请上海市教育党委审批。
(五)处分决定由学生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因故未能签字的,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以表示接到处分通知。
被处分人拒签时,由学院工作人员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其中一位需为学院领导)。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或学校网站进行公告,由学院工作人员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纪处分的申诉。
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学校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处分决定的书面文件及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八)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学院。
第二十三条 对受处分后认真悔改、有突出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前夕由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交该生受处分后的在校表现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审核后,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解除报分管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解除报分管校长后,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受到司法部门处理后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解除。所有处分均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不予解除及记过及以上处分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及精神,按处分级别经分管校长或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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