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章程

发布时间:2017-10-30 

奖学金章程(2013版)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崇尚艺术、勇于创新,特设立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为:

(1)奖学金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奖学金评定必须自下而上,由学生自行申请;

(3)奖学金评定实行公示制度。学生对评定结果有知情权,奖学金评定结果张榜公布。

第三条  校内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设综合特等奖、综合一等奖、综合二等奖、综合三等奖;单项奖学金设专业实践成果奖、毕业设计奖。

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

热爱祖国,关心时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品德良好,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五条  在本学年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奖学金的评定:

1、德育素质考评绩点低于2.8(70分以下)者;

2、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

3、违反校纪校规者受到处分者;

4、考试、考查作弊者;

5、所在宿舍内务检查年平均成绩不合格者。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奖励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评定依据由学生德育素质、业务学习成绩等综合表现,予以评分。

1、学生德育素质(10分)详见《学生德育素质测评细则》,根据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最后得分查所对应的绩点。

2、业务学习(90分)

根据学生的学习绩点进行核算。

各门课程的权重由各院系根据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所占地位确定。

学习绩点计算:以年度学科平均绩点来计算。

德育素质绩点计算:以100分绩点为4来换算。

最后综合素质绩点=学习绩点×90%+德育素质绩点×10%

第八条  原则上以年级人数为基数确定奖学金的指标,特殊情况向奖学金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特等奖评选,须严格审定,若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申请者符合以下条件:

1、品行优良,评奖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学年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少于学制总学分的1/4);

2、在省部级及以上或国际级获得重要影响的奖项。省部级及以上、国际级需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为准:省部级及以上为我国行政、学术机构层级,为我校认可的主体举办机构层级;国际级为我国行政、学术机构认可的主体举办机构层级。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中,特别优秀的同学(从一等奖中选拨)将被推荐获得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其校内综合奖名额将被取消,学院内部名额不顺延。

第十一条  每年9月由学校下发各学院奖学金评定人数,由各学院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开展奖学金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凡具备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均可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院系初评,提交至校学生处汇总审核,由学校组织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校外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评选方案参考校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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