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申诉人”,是指根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请的人员。
“被申诉人”,是指《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党办主任担任,负责秘书处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名单报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临时委员由1名教师代表和1名学生代表担任。
校工会和学生会依照本细则拟定教师代表候选人或学生代表候选人名单,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校工会教师代表候选人暂定5人,学生会学生代表候选人暂定10人。
第五条 教师代表候选人和学生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本校在职教师和在读学生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各个院系推荐,由校工会和学生会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进行审查。
校工会、学生会可以自行制定代表候选人产生的具体办法。
第六条 教师代表候选人和学生代表候选人的任期为1年,可以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4届。
教师代表候选人或学生代表候选人变动时,校工会和学生会应于做出变动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新任教师代表候选人或学生代表候选人报秘书处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做出受理学生申诉决定后第2个工作日,通知校工会和学生会从教师代表候选人或学生代表候选人中推举临时委员,校工会和学生会应于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委员名单报秘书处复核,同时通知临时委员本人。
经秘书处复核,发现临时委员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临时委员:
(一)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二)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学校纪律处分的人员。
(三)其他不适宜担任临时委员的人员。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第九条第(一)项“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是指《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的纪律处分,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若因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说明情况,由秘书处决定是否可以延期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三条 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由秘书处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第十四条 采用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复议会议应该公开进行,由秘书处提前3个工作日公布复议会议的时间、地点
第十五条 下列复议会议不公开进行:
(一)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机密的。
(二)涉及申诉者个人或他人个人隐私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决定召开复议会议的,秘书处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被申诉人的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诉人,并告知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将申诉人申诉申请书副本和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诉人的书面答复副本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申诉人所在院系,并告知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第十七条 复议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托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秘书处另委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
第十八条 主持人宣布复议会议开始,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若到会委员未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应由主持人宣布延期开会。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做出复查决定。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书面意见中。复查决定书应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章。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后生效,对经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分的复查决定,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生效。
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的复查决定,秘书处应于做出复查决定后第2个工作日将复查决定书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期间为15日,从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算至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复查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将复查决定书副本送达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人所在院系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复查决定书应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由申诉人所在院系代为签收,签收后满3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准许申诉人撤述,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和本细则解释权归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