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的处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留学生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7名常务委员和2名临时委员组成,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常务委员和临时委员。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担任。
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
第七条 临时委员由1名教师代表和1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
临时委员不能由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师生担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有异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被申诉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人所在院系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有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消;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自学生知道或者应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