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8-26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助学贷款与高校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地向经办银行申请的助学贷款叫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就读高校办理的叫高校助学贷款。

第二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入学时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及财务部,加盖公章后需交给学生本人反馈至相关部门;同时,相关《回执单》交财务部留存。

第三条  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科生(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四)遵纪守法,无违纪记录或不良表现;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提供新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身份证,以及贷款银行和学校要求的其他各项材料。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贷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如有改变以银行规定为准):

(一)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

(二)借款学生还款实行毕业之日的次月即进入还款期。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未能按期毕业,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延长学年的书面证明,并且办理贷款展期协议手续;

(三)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或终止学业后全部由学生自付。借款学生毕业后或终止学业后次月开始计付利息。

第五条 学生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按约还款。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组织学生办理高校助学贷款申请,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七条  学生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程序是:

(一)已认定的本科困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贷款申请,并准备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困难认定申请表复印件等材料;

(二)学校协助银行对申请学生进行资质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按银行要求办理协议签订手续;

(四)申请学生现场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按要求上交;

(五)银行进行核准,核准后向学校发放核准通知书进行最后放款确认;

(六)银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学生学费专用账户。

第八条 离校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手续的主要程序是:

(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本市中国银行借记卡带有姓名和账号页面的复印件,写有个人详细通讯地址的信封(银行邮寄还款计划书);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即将毕业离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办理还款协议签订手续。

第九条  借款人因参军、休学、退学等原因出现学籍变动情况,向银行提交相关材料,银行有权终止贷款。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财务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