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3版)

发布时间:2018-11-08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是当代青年学生树立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岗位意识和责任感意识,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解决就学困难的良好形式。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更加顺利、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常规岗位和临时岗位。校外岗位一般为临时岗位。

  第三章 勤工助学费用发放程序

  第三条 每月5日之前,各用工部门将上月度学生勤工助学的工作情况汇总(勤工助学统计表)报至学生处,并自行保留副本以备学生查询。由学生处通知银行将勤工助学费用打入相关同学工商银行帐户,校外岗位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条 校内岗位每月15日左右,学生可使用本人的工商银行卡查看上月度的勤工助学费用。如有疑问,用工部门有义务对学生进行解释。

  第五条 若出现学生个人帐户变更情况,速至财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以免影响经费发放,对于因个人未及时备案造成的经费发放问题,学生需与银行协商解决。

  第四章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 各学院、部门将用工计划(常规岗位每年九月份提出计划,临时岗位提前一周提出计划)提前交校学生处,审核后,统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学生本人根据统一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信息,提出书面申请,下载并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校园网-学生在线-资料下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校内岗位者持申请表到用工部门应聘,校外岗位视具体要求而定。

  第八条 应聘通过后,校内岗位由用工单位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至学生处。

  第五章 报酬核定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报酬,由人力资源部、学生处会同用人部门按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强度共同核定。

  第十条 勤工助学的报酬,按每小时不低于8元确定。如条件许可,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对于经济相对贫困的学生适当加以提高(建议12元/人/小时)。逢“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建议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适当提高学生勤工助学补贴(建议不低于15元/人/小时)。

  第十一条 酬金的计算方式分为两种:

  (1)固定工作岗位可以选择按月计算,也可以选择按照季度计算。

  (2)临时工作岗位按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一般由校方代用人单位发布用人信息,学生按具体要求投递《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或其他性质简历,参加面试,最终由校方用人单位及相关同学签订三方协议以确定具体薪酬、相关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