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92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
(五)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六)在评选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当年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数覆盖至当年各学院上报经学校认定的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每年学校评审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综合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内。
第十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