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勇于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申请制度。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综合奖学金的学生需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勇于创新;
(五)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一)德育素质考评绩点低于2.8(70分以下)者;
(二)在申请学年的课程考核中有不及格者;
(三)在参评学年所修学分数少于课程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90%者;
(四)在参评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五)所在宿舍日常检查平均分低于60分者;
(六)具有其它不诚信行为者。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奖项设置
第五条 原则上以年级人数为基数确定学院奖学金的指标,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后将指标落实到专业或专业大类。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以学年综合绩点为依据,学年综合绩点由德育素质绩点和学习成绩绩点综合得出。
1、德育素质绩点
详见《学生德育素质测评表》。
2、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以当年奖学金申请截止日期当日教务系统导出的学年平均绩点为准。
3、综合绩点=学分绩点×90%+德育素质绩点×10%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设全额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金额与获奖比例及最低学习成绩绩点为:
奖 项 | 名额比例 | 学分绩点 | 德育素质绩点 | 奖金金额(元) |
全额奖学金 | 无固定比例 | 4.0 | 4.0 | 100%学费 |
一等奖 | 1.5% | ≥3.5 | ≥3.5 | 50%学费 |
二等奖 | 3% | ≥3.3 | ≥3.3 | 25%学费 |
三等奖 | 10% | ≥3.0 | ≥3.0 | 12%学费 |
第八条 全额奖学金的评选须严格审定,若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年综合素质绩点达到4.0;
(2)学年综合素质绩点达到3.9,且在艺术、表演、创意等领域荣获省部级及以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奖项或荣誉,需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九条 荣获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兼得综合奖学金,学院分配名额不顺延,奖金差额部分算入综合奖学金总金额另行拨付。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院务部、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的负责人任委员。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1名(参评学生应回避)。
第十二条 每年9月由学校下发各学院奖学金评定人数,各学院按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和学院操作细则开展奖学金申报工作。
(一) 综合奖学金需由学生自行申请;
(二)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初评,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通过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 由学生处复核学院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2日内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起申诉,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确保学生在读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五条 如发现奖学金获得者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对应的荣誉称号,并收回其所得奖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之后(含)入校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