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4]36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上海市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占全校在校生总人数的比例确定。
第五条 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勇于创新;
(五)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身心健康。
(七)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绩点在3.5以上,本专业排名10%。
(八)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
第八条 上海市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每年学校评审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各学院发出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 学院初评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
(三)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各学院提出的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收到上海市奖学金后,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上海市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