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14]4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勇于创新;
(五)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六)在评选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成绩优秀,在评选学年度获得综合一等、二等或三等奖学金;对于未获得综合奖学金,但在班级综合测评中排名前50%的学生,如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上海市教委下达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再由学校向各学院下达名额。若学院因学生不符合申请条件而名额用不足,则由学校统筹后重新分配。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学校评审通知下达后,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向各学院发出开展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 学院初评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
(三)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各学院提出的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 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