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前向学校相关部门请假,办理相关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在报到时须接受学校入学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学籍注册;如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将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视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学校有权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生复查中发现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因本人或家庭因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被我校录取的应征入伍新生,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四)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五)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病情确已痊愈,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七)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 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二)学生注册时须将本人学生证交由注册人员加盖注册章,否则学生证无效;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等申请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注册;
(四)经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在完成有关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予以注册后,其所修课程及成绩方可生效。
第七条 无特殊原因未办理或逾期两周办理暂缓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外,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八条 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四至五年,以教育部审批为准。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习制度,学习总年限最短不少于三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九条 应征入伍、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受第八条限制,但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第十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学费按学年预收取。按学分收费标准核实,毕业时统一结算。超出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则须按超额实际学分补交学费。重新学习课程应在当学期按实缴纳重新学习费用后再行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完成标准修业年限学费。
第十二条 在不超过学校最长学习年限规定条件下,学生可根据自身学业情况,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按结业或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须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申请,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申请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保留学籍期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期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学校批准后,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学生以正当理由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七条 休学申请以学期为单位,每次最短不得少于一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在校期间休学申请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且总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在申请批准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一周后由学校相关部门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予参加学校一切教学活动;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校医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险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并经学校医务部门复审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时须持退伍证明等相关文件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申请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标准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凡因上述第二十二条(一)至(五)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请申诉。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大一、大二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有一定专长的,可提出一次转专业(方向)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拟转入二级学院接收,有再次选择专业(方向)的机会。
第二十九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方向)。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方向)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 已转学过一次的;
(四) 应予退学处理的;
(五) 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六) 以特殊形式招生的;
(七)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同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八)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九)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十) 无正当理由转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三十四条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完成转学3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六节 考核与成绩
第三十五条 注册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本科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修读学校提供的课程。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取得的学业证书(证明)或修读与我校有合作协议的他校课程,同时符合我校“学分银行”认定范围的,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免修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获批后,将成绩转换及认定,并标注免修标记。思政类、体育类、军政类、毕业创作(论文)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考核不合格或被取消考核资格、缺考、考核违纪、作弊等未取得规定学分,可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申请重新学习。已合格课程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重新学习,但次数仅限一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合格成绩≥40分,重新学习课程可申请免听不免考。申请免听不免考需填写书面申请,并经任课教师同意,遵从课程考核要求。每个学生可申请2门及以下课程免听不免考。
第三十九条 重新学习原则上采取跟班上课形式。若跟班重新学习与正常上课时间有冲突的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学校可安排单独开班。
第四十条 在校本科生可在大一下半学期报名修读跨校(或校内)辅修专业。根据学校报名规定,经辅修开设学校(部门)审核报名资格,予以录取后进行修读。当辅修专业学习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应先遵从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学生中途放弃辅修专业的修读,其已经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主修专业审核,可予以成绩认定与转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以及获得专利授权,可以参照“学分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将其成果认定、转化为相应的课程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选课以后,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总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教学要求制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过程中,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数三分之一者(含),则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门数,超过二分之一(含)未合格(补考后仍未合格)者,予以学业警示。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考核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除外)。经批准后可参加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缓考原则上同补考时间。缓考不合格不可再申请补考,但可申请重新学习。
第四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申请当学期课程补考,以一次为限(重新学习、被取消考核资格、缺考、考核违纪、作弊者除外)。学生可放弃补考申请,选择重新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被取消考核资格、缺考、考核违纪、作弊,其考核课程成绩以“0分”计,且不得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新学习。
第四十九条 成绩记载
(一)所有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标注修读、评分情况。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载,并折算绩点。
(二)补考成绩,合格记为“60”,不合格按实记载。
(三)缓考成绩的评定和记载与正常考核相同。
(四)重新学习成绩按实记载,不予覆盖。
(五)免修课程按“学分银行”成绩认定标准记载。
(六)参军入伍学生成绩的认定与转换,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学生在与我校协议的他校修读与其本科生学分制教学计划相似的课程,取得的成绩与学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与转换。
(八)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其已获得学分,由录取专业认定、予以转换。
(九)“军政训练”、“国家学生体育健康标准” 和“社会实践”为必修科目,纳入毕业审核范畴。该类课程成绩按合格或不合格记载,不计入平均绩点。
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绩点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3 | 1.0 | 0 |
百分制 标准 | 90- 100 | 85- 89 | 82- 84 | 78- 81 | 75- 77 | 71- 74 | 66- 70 | 62- 65 | 60- 61 | 补考 及格 | 59及 59以下 |
学分绩点的计算办法是:一门课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主修和辅修专业为不同学科,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前提下,可获得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取得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90%(含)以上,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落款日期前按相关规定完成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在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条件下,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按有关规定缴费后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可由本人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同时可提出学士学位的授予申请,具体要求参见学校相关条例。一年内仍未完成学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修满一学年以上,未达到结业要求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未修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包括开除学籍),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获得毕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节 学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颁发按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专业名称及相关个人信息填写。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八条 对毕业后发现的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或在学期间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一经认定,对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依法撤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予补发。因证书遗失和损坏,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