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规范学生宿舍的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稳定,保证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和谐、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氛围,结合我校实际,制订《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学生处、后保处、物业公司、学生宿舍管理自律委员会组成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应急事件处理。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宿舍管理部(以下简称“宿管部”)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设备设施维护。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六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照指定的楼号、寝室号、床位号入住,不得擅自变更寝室和床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寝室或床位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处及宿管部审批备案,方可办理。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所在学院和宿管部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寝室进行日常检查和安全指导。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进入宿舍须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且于当日22:30前离开。
第九条 若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进入异性公寓时,须出具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同意后,听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
第十条 寝室严禁留宿外来人员(包括亲属),严禁留宿异性。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的作息制度,严禁夜不归宿。学生宿舍每天6:00开门,23:00关门。晚归学生须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晚归原因(因公晚归须持有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学院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爱护寝室内的家具、电扇等公共物品,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寝室,不得私自调整床、书桌等家具的位置。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且摆放整齐。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宿舍内文明、安静、和谐的氛围,不得在楼道内打球、溜冰、大声播放音乐或进行影响他人生活和学习的活动。
第三章 钥匙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不得自行调换门锁,不得私配他人寝室钥匙。
第十六条 宿管部值班室备用钥匙仅供学校、所在学院和宿管部的有关人员进行寝室安全卫生检查使用。学生因特殊情况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借用。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若不慎遗失寝室钥匙,应迅速报宿管部,由宿管部人员配钥匙或调换门锁,工本费由遗失者支付。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退宿时应退还钥匙,所还钥匙如有缺损,应照价赔偿。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所在学院和宿管部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其他住宿学生在发现各种违纪行为时应敢于制止,并向所在学院和宿管部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照明23:00熄灯,次日6:00供电,插座24小时供电。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缴费用电制度。宿舍内不得私接电源线,不得擅自加大电源保险丝。室内电源插座及台灯插入接线板只能放在桌上使用,严禁捆绑或放在床上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宿舍安全,宿舍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磁炉、热得快、卷发棒、电热水袋、电吹风、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电烙铁、电热毯等);不得存放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易燃易爆物品;学生宿舍区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二十三条 个人物品、现金等要妥善保管,离开宿舍时关好门窗。若发现财物被窃,应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吸烟、饮酒、斗殴、玩麻将;严禁赌博、偷窃;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枪支、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公寓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书写、张贴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等的标语、图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买卖经商和传销活动。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所在学院和宿管部有关人员进行卫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将垃圾扫出室外,不得将垃圾及其他物品堆放在走廊、厕所或楼梯口;不得向窗外和住宿区公共部位吐痰、倒水、乱扔烟头以及杂物。严格执行学校垃圾分类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寝室内和公共区域乱涂乱贴乱画,应保持宿舍区的整洁。
第六章 退 宿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住宿期间,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办理退宿手续。如在学年中途退宿,不退还本学年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 凡因毕业、出国、休学、转学、退学等原因要求退宿者,须持有相关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十四条 办理退宿手续时,同学应把寝室打扫干净,交还寝室钥匙。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宿舍内的公共物品进行检查,若家具等物品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的且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床位不再保留。若需重新入住,需按规定办理重新入住手续。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在学院和宿管部对学生寝室进行的卫生、安全检查评分,将作为综合奖学金评定和各类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优秀寝室评比活动,按评比细则对获奖寝室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住宿期间,如有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按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