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9〕7 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对象及认定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上要做到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按照《上海市高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 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等负责人为成员。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与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的认定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组成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五条 以《上海市高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体系》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基础依据,分为自评及民主评议。同时,以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大类划分如下: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上海市教委、财政等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一)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年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家庭有特殊情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单亲或是一年内家庭成员患重病需承担高额医药费、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家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同在读大学等)。
(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者。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有特殊困难(家庭因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 家庭成员患重病、家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家中多子女在读书 等)。
(三)认定应统筹兼顾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受灾学生、临时救助学生以及其他困难家庭学生等。
第六章、认定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依照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认定采取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
每学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学校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
(二) 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初,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 《认定申请表》,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并承诺所填写和提交的信息真实。 所有认定申请材料不提交或信息不全,将不予审核。
(三)资格审查及民主评议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表》、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填写《申请表》中“评议小组意见”,确定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认定工作组评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张贴名单方式、在学院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五)学校认定
学生办公室汇总并复审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学院进行重新认定,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六)建档备案
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向学校反映家庭的经济情况,并保证所提交申请材料信息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 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 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需退回已接受的学校及社会各项资助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学校资助资金;
(二)未将所获资助资金用于在校学习、生活的必要支出而随意挥霍浪费、购买高档奢侈品;
(三)经常出入校外网吧和娱乐场所,沉迷网络;
(三)其他经学校和学院认定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
第十条 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养成俭朴的生活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公益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