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栏目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24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 对违纪学生要认真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确保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的,由学院给予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

  2.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3.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者,除责令就损害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以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具有教唆、挑起争端、提供凶器等情节的,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在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 行为有悖公序良俗,经劝告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以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有酗酒、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拉电线,违规使用电器、燃具,擅自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编制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提供伪证、伪造编造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侵犯他人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破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学生活动相关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活动的,按下列规定处理。课堂教学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实践教学按每日4学时计算。旷课两周的按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让他人代替上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2学时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达12—20(含)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1—30(含)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1—40(含)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1—50(含)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在考试中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违反《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宿舍管理规定》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1.   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违纪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提出违纪情况报告及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学校有关管理部门亦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三)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1.   违纪学生如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的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1.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至12个月限期。到期由学生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后,由学院作出解除处分意见,再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

  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1.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2.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各类学生。

  3.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进行解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