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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24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019年4月 修订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扶贫战略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上级有关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校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资助体系是学校为了保证贫困学生在校期间能够按时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种政策性资助体系,它包含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学费减免等一系列资助手段。以下所指学校资助指学校发放的各种奖、助学金,不具体细分。

  第三条  各项资助政策的落实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的基础上,对学生资助工作进行日常领导。分管校领导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院务部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财务部、教务部门、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学校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下设大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七条  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1)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制定并修改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学校资助体系,实施各项资助工作。

  (2)建立并维护学校网站资助内容,切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3)探索并制定我校的贫困学生认定方法,指导院系开展贫困学生认定工作。

  (4)落实各项资助计划,健全学生资助工作。

  (5)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各项奖助学金的评选、发放、管理工作。

  (6)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好学生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还款确认、贷款催还和诚信教育工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7)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工作。

  (8)做好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

  (9)做好贫困学生教育工作,开拓以感恩教育、诚信教育、成才教育为主题的贫困学生教育新模式。

  (10)指导院系开展具本院系特色的资助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为组成成员。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职责:

  (1)根据学校资助政策,制定本学院资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落实本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做好本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

  (3)在资助中心领导下,开展本学院资助工作,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各类材料;

  (4)开展本学院贫困学生的各类教育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经费的资金管理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政府财政经费、学校经费和社会捐赠。

  第十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付的资助款项、学校出资或者社会企业资助款项均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助体系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工作是实施各项资助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学生需向学校反映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原则每学年更新一次。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首先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学后,学校将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学校在准确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结合学生个人实际情况和学校资助力度,针对每个学生进行个性化的资助,包括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方案确定”、“学校资助”和“贫困学生教育”四个部分,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经济和发展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具体包括国家和地方拨付: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上海市奖学金;学校配套:勤工助学、校内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企业及社会资助:由捐赠方确定资助类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办公室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