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用工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校全职教职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等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受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的受理调解,调解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六名,成员由教师工作部、校工会、校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部门工会代表组成。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挂靠校工会,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事件的接转、调解文书送达、卷宗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具体受理事项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受聘人员与学校因聘任、考核、转岗分流以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的争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七条 如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对劳动人事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查明事实、厘清责任,依据客观公正原则做好调解工作,并于30日内(自接到调解申请书之日算起)提出调解意见,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在受理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扩大争议。调解成功后,争议双方应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并按调解协议遵照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对调解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无效的,争议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如遇与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上位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