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校园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建设项目的审批都依法循规有序进行,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校园内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扩建教学楼、绿化、维修、校园文化设施等,都属于校园建设项目,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审批规程。
第二条 各项校园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专家或集体会审。
第三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修改,应按制定该总体规划的规程进行。
第四条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校园内各种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的归口部门为学校各使用或管理部门。
第五条 校园建设项目的施工,须先经过资产基建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为:首先由学校有关二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学院、中心、部等单位,向学校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经院务部组织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审查后,由院务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申请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
(二)建设项目的功能性质。
(三)建设项目的规模和体量。
如建设项目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注明用地和总建筑面积、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广告栏、雕塑及各种校园设施应注明数量与体量;管线类基础设施应注明总长度。
(四)拟建地点。
(五)资金来源(如: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等)。
(六)计划开、竣工时间。
(七)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盖章。
(八) 附场地规划简图。简图应能反映拟建工程与周边建筑、环境的关系。
第八条 校园建设项目中,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工程,一般都应先行提出施工图纸。设备维修和工程标的20万元以下的微小项目,要先行提出施工做法说明。没有施工图纸或施工做法说明,不能开工建设。
第九条 校园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必须经相关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允许使用。
第十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审和终审制。包括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文化等所有建设项目。
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先履行预审的,应在项目进行的同时,及时开始预审程序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程由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