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基建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4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文物与陈列品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文物与陈列品的范围及界定

  第一条文物与陈列品属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建设与传承的重要载体。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属学校文物与陈列品:

  (一)学校在历史发展中积累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实物、文献、音像、科研器材、仪器设备等。

  (二)学校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文化体育等活动中获得的实物、照片、文献等资料,包括:

  1.学校收藏的具有历史与艺术价值的字画、瓷器、雕塑等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

  2.各个时期国家政要、社会贤达与学校相关的照片、题词及其他资料;

  3.学校在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教学、外事、体育等活动中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奖状、奖杯、奖章、奖牌、证书、证章、锦旗、荣誉册、光荣册等。

  (三)学校接受海内外校友、社会贤达、知名学者、艺术家等有影响力的人士或机构捐赠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作品、手稿或其他物品,包括(并不限于)以绘画、雕塑、铜像、模型、标本、多媒体等手段为载体的纪念品或其他工艺品。

  (四)其他经专家鉴定认证后属于文物与陈列品范围的物品。

  第二章 文物与陈列品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根据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基建办公室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文物与陈列品管理的监管、委托及协调工作;负责文物与陈列品的鉴定、登记、存档、统计、调拨、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学院、中心、部等单位为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管理的二级单位,负责各单位文物与陈列品的接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必须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主体,并报资产基建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条对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捐赠给学校的文物与陈列品,由受赠部门管理;并负责办理接受捐赠文物与陈列品的相关部门报批和海关免税进关等手续。

  第三章 文物与陈列品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和改进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于珍贵文物与陈列品,受赠部门应组织专家鉴定,进行定级、分类,建立藏品档案,并入库妥善保管。

  第八条 一般文物与陈列品可由各单位自行保管,珍贵文物与陈列品原则上需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专门保管,确实需要保存在本单位的,应向资产基建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对获得的文物与陈列品应及时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登记;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该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文物与陈列品的登记制度,如若发现漏登、错登等情况,应及时补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文物与陈列品的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一经发现损坏、丢失的,须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做好补救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的出借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一)在本校范围内出借时须经借入单位或个人向物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对于珍贵文物与陈列品的出借,须经校主管领导审批获准后方可办理出借登记手续。

  (二)校内各单位负责并保管的文物与陈列品在本校范围内出借时须经借入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借登记手续。

  (三)原则上不得向校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文物与陈列品,特殊情况确需出借的,须经该文物与陈列品负责或保管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出借;未履行相应手续擅自出借且造成文物和陈列品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确保文物与陈列品的安全,经鉴定被列为文物与陈列品的报废仪器设备,按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有文物与陈列品的二级单位,其负责人在离任(离岗)时应做好交接工作,并报资产基建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文物与陈列品捐赠接受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提倡各二级单位积极参与文物与陈列品的征集工作。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到资产基建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资产基建办公室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登记,并由物品保管部门在资产登记卡片上签字确认。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提高保护文物与陈列品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妥善收藏、保管和使用学校文物与陈列品。

  第十七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文物与陈列品损坏和丢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给予批评教育,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