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楼宇中央空调的维护与更新,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央空调是指在基建或大修项目中统一安装的中央空调,包括集中式中央空调和多联式中央空调(如VRF、VRV)等。
第三条 中央空调维护与更新的审核工作由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中央空调投入使用后,由使用方(或学校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中央空调质保期结束后,为维持空调正常运转、延长空调使用寿命、降低运行能耗,资产基建办公室应落实空调维修保养,并签订相关空调维保协议。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央空调可以进行更新:
(一)使用时间超过10年,且已不能正常使用;
(二)使用时间虽不足10年,但经日常维保及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其它确实需要更新的情况。
第七条 使用方(或学校物业公司)提出中央空调更新申请,资产基建办公室根据中央空调的使用年限以及运行情况,结合学校整体计划,对更新申请进行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列入年度维修计划。
第八条 中央空调的更新应以节俭适度为原则。在满足日常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已有线路、管道、内外机安装位置,并尽量不损坏房屋的墙体以及吊顶等室内装饰。
第九条 中央空调的更新由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实施,使用方(或学校物业公司)配合。
第十条 中央空调更新的费用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