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基建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科研与教学实验用耗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4 

上海视觉艺术学院科研与教学实验用耗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科研与教学实验用耗材(以下简称耗材)的科学管理及安全使用,防止积压和浪费,确保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耗材的管理坚持学校各二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各学院、中心、部等单位。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归口管理,实行各 “统一计划、合理调配、分工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耗材领用制度,对耗材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据可循,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基础手续清楚,定期核对检查,保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必须健全各自的耗材管理体系,并根据物品类别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要注意改善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发生质变、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耗材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耗材是指教学和科研实验所用,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品的材料及易耗品。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合金、有机玻璃型材、金属型材、稀有金属)等。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制品(如移液器、色谱柱、酸度计、层析柱、纯化柱、流量计等)、元件(如电极、光纤器件、光学器件、元器件等)、零配件(如阀门、电缆、接插件、芯片、模块、模具、传感器、耦合器、隔离器、坩埚等)、燃料、试剂等。

  第三章  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耗材购置应根据教学计划、科研实验计划、工作任务、库存耗材的储备额,及实际消耗的情况,由各二级单位申请购置。购置前需提请本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后执行。

  第七条 单件或批量购置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耗材购置,可由申请部门直接采购。

  第八条 单件或批量购置金额在20(含)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耗材购置项目,根据学校招投标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条  国外自行购置:

  1. 涉外耗材的购置,原则上应委托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办理报关进口手续。

  2. 若因工作需要,允许教师利用出国访问、考察、国际会议等机会自购科研、教学工作急需的耗材。自行从国外购买、携带小额低值耗材入境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否则后果自负。

  (三)教师凭国外购置发票、自购报告,经其所在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至财务部报销。

  第十条  耗材购置完成后,由本二级单位相关耗材管理人员按购置计划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如发现短缺、损坏、劣质或规格型号、厂商与合同不符等情况,应及时责成供货商补缺、更换或退货。

  第四章  耗材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购置、验收、报销、记帐及核对等管理工作。每学期做好账物核对,保持账物相符。

  第十二条耗材申领应由教师提出,经各二级单位设备耗材管理人员登记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三条库房应定期盘点,对常用耗材保持一定存量,其它耗材随用随买,以减少积压。

  第十四条  科学地做好物品的技术管理,做好库房的通风、防潮、防热、防腐、防锈、防变质、防风化、防燃烧等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做到 “三保”(保质、保量、保安全)。耗材发放时要遵循先进先出、先旧后新的原则。

  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购置、提运、保管和发放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学校列入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危险品监管清单的物品,保管必须专人负责,要经常对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保证人身及物品的安全。领用一定要有登记记录。对供应商要进行资质核查,确保供货渠道安全,合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