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制发学士学位证书的通知》和《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两种。
(一)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指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这类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二) “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我校攻读大学本科学历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这类学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三条 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完成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授予学士学位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学习成绩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
3.学位论文成绩大于或等于70分。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1.3;
3.汉语言(对外)专业学生必须参加HSK考试并达到六级水平。
第四条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有其他舞弊作伪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章程》及本细则的行为。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各院系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审核所辖本科专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初拟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授权教务处告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六条 各院系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的组织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和初审;
教务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七条 与我校开展双学位项目合作的国外大学的本科毕业生,在参加相关双学位项目后,参照“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的要求执行。
学校其它形式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参照本细则相关条目执行。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以一次为限。对于未在有效期内申请或申请后中途放弃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九条 本科生在结业后一年内,经重新学习达到毕业条件,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同时,可提出学士学位的授予申请。
第十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章程》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收到学校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办申请复核。
学位办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此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学校规定或条文,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