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申请人,可依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和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复审,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参照《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人至21人组成,任期4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主任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科研等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在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中遴选,由教务处提名,经校长会议批准。委员会下设三个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教务处设学位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若干名。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审议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3、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审议本校拟规划建设以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6、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7、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8、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在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任、副主任履行,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
第八条 学校根据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行政单位间学科的相近性关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一届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共同酝酿,经分委员会组成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在,由副主任召集)。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2、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3、审议接受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4、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5、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6、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7、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8、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在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任、副主任履行,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审议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确认为通过。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要撰写会议纪要;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分委员会应将分委员会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受理其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学校赞成并支持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比学校要求更高的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时间按决定作出日期填写。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